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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筹划——精选案例(上)
2007-10-04 22:24:00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外商投资公司合理分配有关费用可节税

    目前,我国有一大批外商投资公司,它们主要从事投资业务,本身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主要承担对自己投资的公司的管理任务,从而产生了大量管理费用,如何合理合法地优化企业集团财务结构,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就成了投资公司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案例]

    一家外商投资公司投资了两家子公司,A公司(50%控股)和B公司(100%控股)。为了高效地运作,直接控制下属两家企业。该外商投资公司的职能主要包括市场开发、技术革新、人员培训、外界协调、投资及财务规划等。在实行集中管理的过程中,该公司发生了大量的管理费用。由于公司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不从事其他营业活动,因此,公司没有收入可以弥补其发生的大量管理费用,其经营状况一直亏损,而其两个子公司由于不承担上述费用,其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税负很重,对于公司和其两个子公司整体而言,由于收入和费用不配比,造成整体税负的增加。

    为了直观地说明这点,我们以下面的假设条件说明该外商投资公司在其相关费用分摊前和分摊后的情况。为了计算方便,我们假设该公司所得税率为30%,A、B公司为生产性企业且在经济特区,其享受15%的优惠税率。该公司发生的费用为6000万元,没有应税收入,其应缴所得税为0.

    子公司A的应税收人为1亿元,费用50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750万元[(10000-5000)×15%];

    子公司B应税收入为1亿元,费用40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900万元[(10000-4000)×15%],整体合计应缴所得税为1650万元。

    假设外商投资公司的费用6000万元全部为A、B公司的业务所发生,所以该公司按股权比例分配给A、B公司。

    A公司的费用为7000万元(5000+6000×50/150),其应缴所得税450万元[(10000-7000)×15%];

    B公司的费用为8000万元(4000+6000×100/150),其应缴所得税300万元[(10000-8000)×15%],整体合计应缴所得税750万元,比分摊前大大减少。

    显而易见,如果外商投资公司能将全部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将会最大限度地降低整体税负。但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因此,外商投资公司向其A、B子公司分摊费用要符合国家对关联企业之间往来的规定。换句话说,外商投资公司与其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其财务核算也应遵循不同会计主体的收入分配及费用归结的原则,外商投资公司直接地、机械地将其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那么如何进行筹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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