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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解码(4)——中西部外商投资企业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政策及操作程序
2007-10-04 22:23:49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规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
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的内容
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
内,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读者须注意,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于1999年9月和12月先后发过文号相同的文件,12月份文件明确废除了9月份文件。)
有关具体问题如下:
适用的地域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
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
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适用的产业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
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
业。
优惠期的计算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为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现行
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
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
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
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
总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即在此
种情况下,企业的所得税率可降至10%。
执行的时间
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0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至
2000年1月1日尚处于本项税2000年1月1日起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至2000年1月1日已过本项优惠期间的企业,不得追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在2000
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本项优惠政策。
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际执行中,不同性质、不同地域的企业,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设在中西部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示范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
此类企业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经营期在十年以
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
7.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开始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属于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按10%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第一年至第五年免
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按10%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即这类企业可享受二年免税、三年减按7.5%、三年减按10%税率征税
待遇);从第九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设在中西部地区省会城市的国家鼓励类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此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24%税率,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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