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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关总署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7-10-04 22:22:29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企所
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
的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的余额。
税法对于某些可以扣除的项目、项目扣除范围和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准予扣除
项目及其扣除范围和标准,有些为所有纳税人所适用,有些为某些特定纳税人所适用;
有些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有些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但两者的界限很难分清,所
以在此将现行税法关于允许扣除的项目、项目扣除范围和标准列示如下:
●总机构管理费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
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
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准予
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借款利息
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指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自有
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合
理的借款利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
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在具体列支过程中应当区别情况进行
处理:
(1)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而贷款投资的,其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
应当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原价,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列
支;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继续支付的利息,按当年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支。
(2)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用借款购置设备或进行改扩建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投
入使用前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方
式列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按当年实际发生数列支。
(3)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可以按当年实际发生数列支。
●交际应酬费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
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
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3‰。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人总额的10‰;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按照规定,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等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
业、金融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跨行业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应当分别按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如果划分不清的,可
以按其主要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汇兑损益
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
所属期间的损益。
●工资和福利费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
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
境外社会保险费。
按照国税函[1999]70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
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外,还可
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签。除此之外,企业
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5项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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