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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要点
2007-10-04 22:12:01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流转税金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现有税收优惠照顾,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收益,应该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通过对现行税制研究,总结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几个要点如下:

    (1)选择投资地区

    由于国家税收政策在不同区域内有不同的优惠规定,因此企业在扩大经营对外投资时,可根据不同的税收政策,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

    例如,我国为了加快老(根据地)少(少数民族地区)边(边疆地区)穷(穷困地区)地区的外发,税法也相应作出规定:若在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2002年中国西部投资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等。

    企业可利用这一特别税收优惠规定,选择在上述地区进行投资,并充分利用上述地区的资源条件。

    (2)选择材料计价方法

    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又是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因此,企业材料费用如何计入成本,将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并且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目前,按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而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影响甚大。因此,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

    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而先进先出法势必使计入成本的费用较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使用。

    如果企业正处在所得税的免税期,也就意味着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朗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当期的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推迟纳税期的目的。

    不过,应注意到会计制度和税法相关规定,企业一旦选定了某一种计价方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

    (3)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是企业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法,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摊销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

    而快速折旧法较差。这是因为直线摊销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是,在具体选择折旧计算方法时应首先遵守税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4)选择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产品销售费用。这些费用的多少将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

    同样,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也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从而影响企业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成本。但是,采用何种费用摊销方法,必须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并征收应纳税额。

    (5)选择就业人员

    现行税法中有一些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适当的岗位上安置相应的上列人员,以期达到减免征收所得税的目的。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应掌握以下要点:

    (1)“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筹划

    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筹划

    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内,当年度经税务局核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当年度既便在减免税期限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

    (3)免税年度的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4)投资地域的筹划

    企业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率减按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

    (5)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两种优惠政策的选择

    税法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可以按照产品出口企业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同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待遇。

    ①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纳税。

    ②产品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指“两免三减半”),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根据以上筹划要点,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1)投资于低税率地区;

    (2)投资于符合税法规定的生产性行业;

    (3)当兼营非生产性业务时,尽量保持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

    (4)如果企业投资当年获得利润,并且预计效益能逐年增长,而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应当选择从下一年度计算免征、减征期限;

    (5)举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产品出口企业,从而在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享受先进技术企业或者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

    (6)如果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在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时,则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如果产品出口销售额呈逐年上升趋势,预计企业的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的,应当选择产品出口企业的优惠,因为产品出口的再优惠不受期限的制约,而先进技术企业只能延长三年减半征收。相反,如果预计企业出口产值很小,达不到规定比例,则应当选择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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