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换房不能换走税金
2007-10-04 22:05:09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某县粮油公司为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于2002年2月采取“以地换房”的办法,
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建房。2003年1月,该公司如愿
以偿地换来了新房,谁料却因换走国家税收于近日双双被补税罚款。
该粮油公司系国有企业,职工人数较多,住房紧张一直是困扰该公司的一大难题。
为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公司领导下定决心再盖一幢职工宿舍楼。公司苦于资金无
着落,于2002年2月经履行手续,将公司一块闲置空地的使用权出让给某房地产开发
公司,土地作价100万元,双方协定合作建造一幢住房,建成后以5∶5的比例分成。
即:粮油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地产开发公司50%的住房。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于
2002年3月动工兴建,建设该幢住房共投入资金100万元,并定于2003年1月竣工。竣
工后按协定将50%的住房交付粮油公司,其余50%的部分对外销售,同时已向当地地
税机关申报缴纳了建安营业税和售房收入营业税及其他税费。从以上情况看,其账务
处理及纳税情况似乎很“合法”。
该县地税局于近日在组织对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采
取经查账调阅有关合同协议、到实地进行现场调查、询问财务人员等方式,从中发现
两方在纳税方面皆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一方面,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粮油公司以土地
使用权的代价换取50%的房屋,表面上看没有取得收入或增加财产价值,实质上发生
了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即50%的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另一方面,出资建造住房的房
地产开发公司以50%的房屋为代价,购得50%的土地使用权,实质上相当于向对方销
售了50%的不动产———房屋。于是,地税机关遂根据《税收征管法》和《营业税暂
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分别对两家作出了税务处理和处罚的决定:一是对粮油公司有
偿转让50%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征5%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及其他税费共计2.
725万元,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二是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分给粮油公司的
房屋,按有关规定核定其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63万元,予以补征5%的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及其他税费计3.43万元,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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