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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生产的消费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2007-10-04 22:00:00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例如,卷烟厂生产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税的产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税款。

  例.某烟厂10月份购进烟丝100箱,每箱200元。当月生产甲类卷烟200箱,消耗50箱已购烟丝,甲类卷烟的市场售价为每箱500元,则在计算10月份甲类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时(以上售价均为不含增值税价,甲类卷烟消费税率暂减按40%)。应纳消费税如下:

  500×200×40%一50×200×30%=37000(元)

  1.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限于下列已税消费品: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己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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