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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
2007-10-04 21:51:28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我国现行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它具有“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征,充分体现了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节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一、纳税人身份的认定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节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大多数人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上并非这样。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没有办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

    若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还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应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例1  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2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物资批发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48.

    96万元(320×17%-320×17%×10%)。若将其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70万元和150万元,则两者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6%的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纳增值税10.2万元(170×6%)和9万元(150×6%)。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9.76万元。

    市场法人主体选择哪种纳税人对自己有利呢?主要方法有以下三种:

    1.增值率判断法。

    在适用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企业法人主体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关系,与应纳税额成正比关系。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收入(不含税)-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不含税)

    或  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收入×17%-销售收入×17%×(1-增值率)

    =销售收入×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6%

    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的计算如下:

    销售收入×17%×增值率=销售收入×6%

    增值率=6%/17%×100%=35.3%

    可见,当增值率为35.3%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2.抵扣进项物资占销售额比重判断法。

    由上述增值率的计算公式可以转化如下: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1-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1-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

    假设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x,则:

    17%×(1-x)=6%

    解得平衡点为:

    x=64.7%

    于是,当市场法人主体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为64.7%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市场法人主体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64.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市场法人主体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小于64.7%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3.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

    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额(两额均为同期),则下式成立:

    (y/(1+17%)-x/(1+17%)×17%=y/(1+6%)×6%

    解得平衡点如下:

    X/y=61%

    于是,当市场法人主体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市场法人主体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市场法人主体的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可见,市场法人主体在设立时,便可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当然,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选择这种方法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增值税的递延纳税

    购进扣税法是指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固然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

    例2  某工业企业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2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购进价款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该商品经生产加工后销售单价240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月销售量100件(增值税税率17%),则各月销项税额均为4.08万元(2400×100×17%)。但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8月份因销项税额32.64万元(4.08×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在此期间不纳增值税。9月、10月分别缴纳2.72万元和4.08万元,共计6.8万元(4.08×10-34)。这样,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月资金成本2%,通货膨胀率3%,则6.8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初的金额如下:

    2.72/[(1+2%)9×(1+3%)9]+4.08/[(1+2%)10×(1+3%)10]=4.2348(万元)

    显而易见,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但应该指出的是,对税负的延缓缴纳,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

    三、充分利用市场定价自主权

    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对企业市场定价的幅度没有具体限定,即企业拥有企业法所赋予的充分的市场定价自主权。这就为市场法人主体在利益统一体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价格及利润的方式实施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条件。

    例3  A、B、C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企业A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企业B的原材料,而企业B制造的产品的80%提供给企业C.有关资料见表8-1:

    表8-1         A、B、C三企业现状

    企业名称 增值税率(%) 所得税率(%) 生产数量(件) 正常市价(元) 转移价格(元)

      A     17        33        2000        500         400

      B     17        33        2000        600         500

      C     17        33        1600        700         700

    注: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

    假设企业A进项税额80000元,市场平均年利率24%。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市价结算货款,则应纳增值税额如下:

    企业A应纳增值税额=[(2000×500×17%)/(1+17%)]-80000=145300-80000=653000(元)

    企业B应纳增值税额=[(2000×600×17%)/(1+17%)]-145300=174358-145300=29058(元)

    企业C应纳增值税额=[(1600×700×17%)/(1+17%)-174358×80%=162736-139488=23248(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65300+29058+23248=117606(元)

    然而,当三个企业采用转移价格时,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企业A应纳增值税额=[(2000×400×17%)/(1+17%)]-80000=116240-80000=36240(元)

    企业B应纳增值税额=(1600×500+400×600)×17%/(1+17%)-116240=151112-116240=34872(元)

    企业C应纳增值税额=1600×700×17%/(1+17%)-(1600×500×17%)/(1+17%)

    =162734-116240=46494(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36240+34872+46494=117606(元)

    就静态的总额来看,前后应纳的增值税额是完全相同的,而集团公司总体税负的减轻恰恰是隐藏在这一外显数额的相同之中。在此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纳税支付时间的差异。由于三个企业的生产具有连续性,这就使得本应有企业A当期应纳的税款相对减少29060元(65300-36240),即延至第二期缴纳(通过B企业);当然,这使得企业B第二期与企业C第三期应纳税额分别增加了5814元和23246元,但各期(设各企业生产周期为3个月)相对增减金额折合为现值,则使纳税负担相对下降了2942元[29060-5814/(1+2%)3-23246/(1+2%)6].相对节约的2942元的税款,这无疑可以给集团公司带来新的税收收益。

    四、利用固定资产节税

    (1)不得抵扣的购入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税法规定,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无论是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或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抵扣。然而,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范围要比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小,它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2)固定资产能够自制的尽量不外购。税法规定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对纳税人来说无疑意味着税负的加重。为了减轻税负,企业如需固定资产时,能够自制的就尽量不外购,自制固定资产所需用料、零部件等购入,可以合法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可以相应地节省一部分增值税。

    (3)机器设备发生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用于非应税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非应税项目。因此,发生上述内容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不得列支。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可以区别对待:

    房屋、建筑物修理费的进项税额抵扣的做法虽然有悖于生产型增值税的原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允许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暂免增值税。但固定资产有具体的限定条件: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物品;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实使用过的物品;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物品。

    若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基于更新设备、盘活闲置资产等目的,企业有时会将已使用过或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出售。由于税收因素的存在,一个高的销售价格并不一定能带来一个高的现金流入。

    例4  企业拟将一项已使用2年的固定资产出售,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26万元。若该企业以206万元的价格将此项资产出售,由于206万元超出原值,需缴纳增值税206×6%=12.36万元。企业净收益206-12.36=193.64万元。

    若企业将价格降至198万元销售,虽然从购买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少了8万元,但由于纳税义务的消失,企业的净收益反而增加了198-193.64=4.36万元。

    此外,由于销售价格的降低,企业完全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更为严格的付款要求,如要求其预付款等。这样,企业现金流入净增量就绝不仅仅是4.36万元了。

    五、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的税收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而为使购货方多买货物,往往给予购货方较优惠的价格。税法规定折扣销售可按余额作为应税销售额。

    例5  企业甲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2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

    该产品单价为20元,则折扣后价格为16元。

    折扣前应纳增值税额=2000×20×17%=6800(元)

    折扣后应纳增值税额=2000×16×17%=5440(元)

    折扣前后应纳增值税额之差=6800-5440=1360(元)

    就这笔业务来说,税法为纳税人提供了1360元的节税空间。

    对于折扣销售,税法有严格的规定,只有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纳税人才能以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待遇。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

    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

    六、采用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一)兼营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兼营主要包括两种:(1)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例如供销系统的企业,一般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等。(2)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即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等。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2)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分别核算即意味着税负的减轻,这是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本应按17%和13%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远远低于增值税税率。因而若将营业额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必然会增大税负支出。

    例6  明华钢材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份销售钢材180万元,同时又经营农机收入20万元。则该厂应纳税款:

    (1)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180+20)/(1+17%)×17%=29.06(万元)

    (2)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180/(1+17%)×17%+20/(1+13%)×13%=28.46(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明华钢材厂减轻0.6万元(29.06-28.46)税负。

    例7  华联商厦5月份共销售商品180万元,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收入为20万元,则该商厦应纳税款:

    (1)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180+20)/(1+17%)×17%=29.06(万元)

    (2)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180/(1+17%)×17%=26.16(万元)

    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总体税负=26.16+1=27.16(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华联商厦节省税款1.9万元(29.06-27.16)。

    (二)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指出的是: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种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种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

    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根据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与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则只需缴纳营业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足50%。

    例8  某大专院校于2001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160万元。其中:

    技术资料收入100万元,样机收入60万元。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大专院校,而大专院校是事业单位,该院校取得的16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例9  某木制品厂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用户施工2000年10月,该厂承包了楚天歌舞厅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20万元。其中:本厂提供的木制地板砖为12万元,施工费为8万元。工程完工后,该厂给楚天歌舞厅开具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工费)。那么,该行为应纳增值税额为:

    20/(1+17%)×17%=2.9(万元)

    假如该厂2000年施工收入120万元,地板砖销售为10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施工收入为10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120万元,则一并缴纳增值税。

    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若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使之超过年总销售额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不纳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利润。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与企业性单位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例10  明新化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1日销售货物8万元,并利用自己的车队为购买方送去货物,运费为1600元。

    此项业务应纳增值税额为:

    (80000+1600)/(1+17%)×17%=11856.42(元)

    免税是指国家对某种特定货物或劳务的全部或某一阶段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不予课税。一般来说,免税意味着国家放弃一笔财政收入而给予纳税人优惠。然而,由于增值税具有环环相扣的特点,免税可能会造成链条的中断,进而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值税应税货物从生产到流通要经过多少环节,对不同环节的免税其一般性后果是不尽相同的,我们可以通过具体数据分析各个环节免税对于纳税人的影响。

    例11  某种货物经过最初生产环节A、中间环节B、零售环节C,到达消费者手中。为了简化数据,便于分析,假定增值税率为10%,销售价格均不含税,并且售价不随纳税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详细资料见表8-2:

表8-2      某货物销售各环节情况       单位:元           环节A        环节B       环节C     进    税  销  应  进    税   销  应  进    税   销  应  税款项目   项  销  率  售  纳  项  售  率   售  纳  项  售  率   售  纳  合计     税  价 (%) 税  税  税  价 (%)  税  税  税  价 (%)  税  税     额      额  额  额       额  额  额       额  额不免税  0 200  10  20  20  20 300  10   30  10  30 400  10   40  10   40 A免  0 200  免   0   0   0 300  10   30  30  30 400  10   40  10   40 B免  0 200  10  20  20   0 300  免  0   0   0 400  10   40  40   60 C免  0 200  10  20  20  20 300  10   30  10   0 400  免  0   0   30 全免   0 200  免   0   0   0 300  免  0   0   0 400  免  0   0  0

    (1)最初生产环节A免税的影响。对最初生产环节A的免税没有影响到国家的税收收入。原因在于这种免税不过是将税收链条的“链头”由环节A推至环节B,并没有改变总体的税负水平。就环节A来看,虽然无须缴纳20元税金,但同样无法向中间环节B取得同等金额的销项税额,因而,免税并没有直接给环节A纳税人带来实惠。由于上一环节免税,环节B在取得进货时可以少付出现金20元,同时该项货物在销售确认后,由于得不到进项抵扣,需按销售价格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30元,这样,环节B的现金流量并未受到影响。当然,由于存在购销时间差,纳税人可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所带来好处,但这种好处不是因为免税,而是来源于对增值税按购进扣税的计征办法。当货物由环节B再向后推移时,由于税收链条已经接上,以后环节的纳税人不会再受到影响。

    (2)中间环节B免税的影响。作为中间环节“享受”免税以后,既要以少缴税金而节约现金流出,又会因为无法向下一环节收取销项税额而损失现金流入。如表8-2所示,环节B免税后损失额是大于节约额的,进而导致现金流量减少20元,免税反而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这是因为税收链条的中断,使得前面各环节积累下来的增值税在本环节无法抵扣,只好计入成本,冲减了企业利润。如上所述,环节C不会因为上一环节免税而加重或减轻负担,同时需按售价金额计征增值税,这就造成一部分税金的重复征收,使国家税收增加60-40=20元,增加量客观上被环节B所承担了。

    (3)零售环节C免税的影响。零售环节作为最后一道环节,其免税会给消费者带来直接的影响。从表8-2中可以看出,由于最终消费者可以不再承担原先(不免税时)的40元税金,成为最大、最直接的受益者。消费者少负担的这部分支出:一是国家的财政补贴——税收收入40元降至30元,10元的差额可以看作政府用于鼓励消费的支出。二是有30元则由环节C承担,也就是由于无法抵扣而计入成本的那部分随同购货价款同期支付的税金。由此可见,由于这种免税而造成的链条中断点越向后推,积累的增值税额就越大,给纳税人造成的损失也就越大。

    (4)各个环节均免税。如果国家放弃总共40元的税收收入,而消费者则少负担40元的支出。对生产流通各环节而言,免税没有直接给企业带来净现金流入,见表8-3:

表8-3       各环节现金流量          单位:元         现金付出         现金流入  环节   购货价税 应交税金 合计  售价(不含税) 销项税额 合计 现金流量  不免税  0     20    20    200    20  220  200A  免税   0    0     0    200     0  200  200  不免税  220     10   230    300    30  330  100B  免税   200    0   200    300     0  300  100  不免税  330     10   340    400    40  440  100C  免税   300    0   300    400     0  4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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