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及管理技巧——专用发票联次
2007-10-04 21:49:40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12/08/2003信息】 三、专用发票联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
①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②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③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④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要求: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
①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②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⑤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以下资料:
a.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b.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c.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d.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e.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
①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②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③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专用发票开具要求”中第1至9项和第11项
的要求。
有上述所列三项情形者,如果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
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①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②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①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②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③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④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⑤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⑥丢失专用发票。
⑦损(撕)毁专用发票。
⑧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省级国家税务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
求。
开具专用发票,发行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
如果发生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
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如果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
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
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如果销售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
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
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到的原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后面,
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账联和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
发票的依据。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
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
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
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
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
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
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
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
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
三联由购买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
人自行开具。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
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
的规定进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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