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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营行为呼唤税收筹划
2007-10-04 21:49:30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兼营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
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在市
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兼营现象已越来越普遍,经营决策时,跨行业企业若能
做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获得额外的节税(tax saving)利益。
兼营行为的产生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
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
的应税劳务。在前一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
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
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
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
利。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
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
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兼营的税收筹划原理
对于兼营行为,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
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计算纳税。由于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大家普遍认为增值税
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是,应纳税额=企业经营的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其中增值额和经营收入的比率称为增值率,所以应纳增税税额也等于经营收入总额乘
以增值率再乘以增值税税率;营业税应纳税额等于经营收入总额×营业税税率。为比
较二者税负高低,设经营收入总额为Y,增值率为D,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
率为t2,则有:
应纳增值税税额= Y×D×t1;
应纳营业税税额=Y×t2;
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有:Y×D×t1=Y×t2,则D=t2/t1。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
当实际增值率等于D时,缴纳增值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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