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相关热词搜索:明确 增值税 小规模 纳税人 免征 增值税 政策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一篇:税总函〔202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