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银行账号时,使用修改后的《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26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646148/content.html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7275580&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