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 ex |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税率 |
1 | ex | 33030000 | 香水及花露水 | 15% |
2 | ex | 33041000 | 唇用化妆品 | 15% |
3 | ex | 33042000 | 眼用化妆品 | 15% |
4 | ex | 33043000 | 指(趾)甲化妆品 | 15% |
5 | ex | 33049100 | 粉,不论是否压紧 | 15% |
6 | ex | 33049900 | 其他美容化妆品 | 15% |
备注:1.“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2.仅对上表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商品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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