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表式见附件1),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2.《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3.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10日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2857154&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