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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5〕570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5-10-30 16:12: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30日

 

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15〕49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财政部

  2015年9月30日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5 宁 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522769&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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