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税总函〔2015〕4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5-08-18 21:52: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2015〕21号)收悉。请示中反映,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直属企业委托,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直接承贷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含大豆,下同)贷款的非中储粮直属企业,按照中储粮要求,通过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方式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回笼货款汇划到中储粮在农发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回笼货款存款专户上,最后通过中储粮直属企业将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储成本划拨至非中储粮直属企业。
  鉴于以上情况,现就纳税人在上述交易方式下的发票开具问题批复如下:
  一、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成交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中储粮直属企业划拨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储成本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8日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521089&flag=1

相关热词搜索:纳税人 销售 国家 临时 粮食 发票 开具 问题

上一篇:财税〔2015〕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