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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2014-05-27 10:46: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480718&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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