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19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124230/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