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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2011-11-29 12:23: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1754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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