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检查范围
1.交通运输业税收专项整治;2.国家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资本交易项目、广告业及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企业;3.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4.分级分类(A、B类纳税人)专项检查;5.委托代征单位代扣代缴税款专项检查;6.涉税高风险纳税人重点检查;7.行政审批减免类纳税人后续监管检查;8.国家税务总局指导性检查项目:建安房地产业、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等。
二、检查年度
专项检查原则上检查2009-2010年两个年度的税费缴纳情况,有涉及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检查方法及时间
为增强税收专项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本次专项检查采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与地税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共分二个阶段:
1、自查阶段:2011年4月8日-2011年4月20日,本次专项检查所涉及到的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代扣代缴情况、代收代缴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地方各税自查申报表》到泰州市靖江地方税务局稽查局306室(靖江市人民中路119号,联系电话:84961100)领取,并于4月20日前报送自查情况,补缴各项税费。
2、重点检查阶段:2011年4月21日以后,我局将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情况,统一筛选检查对象,实施重点检查,并对涉税违法行为做出处理。
四、检查处理和处罚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间内自查自纠,主动申报补缴各项税费,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如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可依法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自查工作态度良好,主动配合的。自查期限过后,被我局列入重点检查对象而查出的涉税违法问题,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一律依法予以处罚。
欢迎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协税护税,积极主动地通过电话、信函、12366纳税服务热线、靖江地税网站等渠道向地税机关举报涉税违法行为。地税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其保密。
市地税局涉税违法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523-84961100
泰州市靖江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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