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九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2010-11-02 16:25: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
下一篇: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91号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
- ·福建某税务师所得税审计底稿(1)
- ·审计助手 V3.3.0 (内部审计版)(0)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
财税会计常用资料1
财税会计常用资料2
频道总排行
频道本月排行
- 156组通字[2017]3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
- 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
- 14国务院令第7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 10国科发政〔2017〕211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 10财税〔2017〕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
- 10财税〔2017〕7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
-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