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入种类 | 减免政策大类 | 减免政策小类 | 减免性质代码 | 政策名称 | 优惠条款 | 减免项目名称 | 关联政策条款 |
566 | 耕地占用税 | 改善民生 | 救灾及重建 | 14011604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8号 | 第三条第2项 | 震后重建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 |
567 | 耕地占用税 | 改善民生 | 救灾及重建 | 14011605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27号 | 第三条第2项 | 震后重建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 |
568 | 耕地占用税 | 改善民生 | 其他 | 140199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第十条第(二)项 | 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 |
569 | 耕地占用税 | 支持三农 | 农村建设 | 140923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第十条 | 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
570 | 耕地占用税 |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 教育 | 141014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第八条第(二)项 |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
571 | 耕地占用税 |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 国防建设 | 141207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第八条第(一)项 |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
572 | 耕地占用税 |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 交通运输 | 141213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第九条 | 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
573 | 耕地占用税 |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 商品储备 | 1412260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3号 | 第一条 | 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 | |
574 | 耕地占用税 |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 商品储备 | 1412260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0号 | 第一条 | 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 | |
575 | 耕地占用税 |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 医疗卫生 | 141234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第八条第(二)项 |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
576 | 耕地占用税 |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 其他 | 14129999 | 其他 | 其他 |
说明:
1.本表所列政策为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机关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对于地方政府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的减免税政策,以各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内容为准。
2.减免性质代码:是减免税政策按收入种类、政策优惠领域类别细分条款的代码表现,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性质代码”栏目的填报。在享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相应代码可以采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性质代码。
3.优惠条款:未填写优惠条款的代码是指本代码代表该项减免税政策中相应收入种类有关的所有减免税政策条款。
4.减免项目名称:是减免税政策条款的简称,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项目”等栏目的填报。
5.关联政策条款:与当前行所列政策条款属同一减免项目,办理相应减免税事项采用当前行减免性质代码。
6.本表未包含,但现行有效的减免税政策,在减免税业务办理过程中,可选用相应收入种类下减免政策大类为“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减免政策小类为“其他”的减免性质代码。
7.本表将根据政策发布、废止等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来源链接:http://www.xmtax.net/2015/1029/12142_1.html
来源链接:http://www.xmtax.net/2015/1029/12142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