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小规模纳税人既从事货物生产,又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货物生产的销售额占增值税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的,适用6%征收率;货物批发或零售的销售额占增值税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的,适用4%征收率。根据《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厦国税流[1998]023号)的规定,对符合“商业企业”条件(即货物批发或零售的销售额占增值税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的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其商业行为(销售外购货物)还是工业行为(销售自产货物),一律适用4%的征收率,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则一律适用6%的征收率。
厦门国税局12366 200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