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对象 险种 |
本市城 镇职工 |
外来人员 |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 员和下岗失业人员 |
事业单位 城镇职工 |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 主及本市城镇雇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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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 老 保 险 |
缴费基数 |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
岛内最低工资 |
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60%-300% |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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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 比例 |
合计 |
22% |
16%(岛外14%) |
20% |
22%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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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14% |
8%(岛外6%) |
全部由本人 按月缴纳 |
14%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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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8% |
8% |
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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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保 险 |
缴费基数 |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
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
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60%-300% |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
业主: 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计缴. 雇工: 以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计缴(雇主8%、个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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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 比例 |
合计 |
10% |
6%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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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8% |
4% |
全部由本人 按月缴纳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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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2%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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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业 保 险 |
缴费基数 |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
以岛内最低工资为基数,按2%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
指灵活就业人员中的“4050” 补贴对象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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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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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 比例 |
合计 |
3%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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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2%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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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1%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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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伤 保 险 |
缴费的对 象、基数 与 比例 |
(1)企业职工以2006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行业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根据用人单位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符合规定的部分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实行浮动费率; (3)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以职工2006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的1%计缴; (4)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的规定缴费; (5)市事业单位(指财政补助经费、经费自给及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厦劳社〔2006〕189号的规定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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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育 保 险 |
缴费的对 象、基数 与 比例 |
本市户籍企业职工、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至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被征地人员,以职工2006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计缴,由单位全额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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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29元,若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 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 2)2007年7月起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标准以市政府公布数为准。 3)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4)①养老保险: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或2007年7月起执行的岛内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尚未就业的个人,可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或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 ②医疗、失业保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至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被征地人员,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本市农户职工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本市农户职工失业保险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计缴,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5)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费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6)在我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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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信息网址:http://www.xm12333.com/ 咨询电话: 12333 地方税务局网址:http://www.xm-l-tax.gov.cn/ 咨询电话: 12366 |
原文链接:http://www.xmhrss.gov.cn/fwzn/shbx/sbzh/201011/t20101119_1687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