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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止);2、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有效期至2006年6月30日止);3、其他法律、法规未禁止或未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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