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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国税函〔2009〕185号
2010-01-20 22:18:27   来源: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评论:0 点击: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9]2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市销售额变动率暂定为30%,销售额变动率超过30%的为异常。
二、享受即征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高于省局确定的增值税税率预警指标的,属于异常。
三、各单位如有省局其他未列举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行业和产品,以《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业小类平均测定结果的通知》(榕国税函[2006]155号)和《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行业小类平均税负测定结果的通知》(榕国税函[2007]170号)公布的测定结果作为预警指标,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高于预警指标的,属于异常。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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