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n
bsp; 附表九的填报及相关政策解析
一、《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附表九)的设计缺陷
1、资产原值未说明是资产的期末原值还是资产的平均占用额。从报表分析的角度看,应当是资产的平均占用额。
2、由于申报期内的资产原值是一个动态数据,加之申报表内未设计资产净残值,所以,资产原值、折旧(摊销)年限与本期折旧(摊销)额之间无内在联系。
3、企业的同一类固定资产,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时其折旧年限也可能不同。申报表未规定在该种情况下,折旧年限应当如何填报。
4、对于会计核算的折旧(摊销)额与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额之间的差额,未能区分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
5、未能反映当期计提但应当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折旧(摊销)额和以前年度计提结转至本年扣除的折旧(摊销)额。
6、第15行第6列的填报,未能考虑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的加计扣除问题。
二、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与税法差异
1、固定资产定义的差异
(1)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
①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②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新法对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和新准则基本一致,但在实务中,对于数量多、单价低的一些工具、模具、办公用品等资产虽然使用时间会超过12个月,但企业基于重要性原则仍然将其确认为低值易耗品,在使用时一次性摊销或分期摊销。我们认为,对于此类频繁、均衡采购的物品,企业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并不会导致少交、迟交税款的实质性结果,那么就无需强调这种暂时性差异。
2、固定资产初始计量
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对于用货币购入固定资产的计量均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两者总体上不存在差异,但在其他一些方面,会计初始计量和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
(1)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差异
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均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实施条例》五十八条规定,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在实务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和“竣工结算前”的时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会产生两方面的纳税调整,即借款费用资本化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新准则规定,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入账价值,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实施条例》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因此对于融资租赁,会计与税法可能存在两方面的纳税调整,一是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导致的计提折旧的差异,二是未确认融资费用转为财务费用的调整。
(3)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换入资产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以换出资产或应收债权的公允价值入账,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会计上的账面价值或其他入账价值将与税法的公允价值产生差异。
(4)投资性房地产的差异
对于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总体一致。
对于外购或自行建造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以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会计和税收基本没有差异。
对于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会计成本和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在转换时,会计处理一般是按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投资性房地产,贷开发产品,按其差额,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贷资本公积。计税处理时,应区分是否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或计税开发成本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
3、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1)计提折旧资产的范围差异
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除下列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a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b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新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2)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残值率
①计提折旧的方法,会计制度和新准则都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②折旧年限
会计制度和新准则均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内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自主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和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新税法关于折旧年限和方法的规定只适用于2008年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之前的折旧年限仍按原税法规定执行。
当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时,如何处理?
二、无形资产摊销会计与税法差异
1、无形资产的概念、特点及差异
(1)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新准则: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实物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2)无形资产的分类: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有证书。
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新准则中的无形资产已经不包括商誉。
第八章 附表九的填报及相关政策解析
2、无形资产初始计量
对于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期购买取得的无形资产,会计和税收差异及纳税调整和固定资产类似。
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新准则改变了企业会计制度将研发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而是规定研究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支出则可有条件的予以资本化。国税总局08年下发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与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相比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
3、无行资产的后续计量
(1)摊销年限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合理确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新准则规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而是进行减值测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关于商誉
商誉可以是自创的,也可以是外购的。对于自创商誉,会计与税法均不认可。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外购商誉可以核算为无形资产,也可以摊销计入管理费用,新准则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和并产生的商誉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来确认和计量,但不作摊销仅作减值测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的填报相关政策解析及会计税法差异调整
2009-03-22 12:04:25 来源:扬州地税局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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