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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2009-03-05 09:13:05   来源:国税总局   评论:0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下载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国税函〔2008〕1081号)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1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2
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3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4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5
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6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7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8
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9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10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11
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12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13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14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15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16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第15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

2.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

3.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

4.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合计。

5.9列“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6.10列第1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7.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10列的合计数≤64列的合计数)。

8.11列第26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

9.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6行第11列的合计数。

四、表间关系

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的规定: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
(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七)弥补亏损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对应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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