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
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新旧暂行条例条文对照表
旧条例 |
新条例 |
变化要点 |
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 |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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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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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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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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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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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08版条例第四条在保留93版条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增加了“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的规定。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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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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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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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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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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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08版条例第五条增加了“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 |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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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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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08版条例七至九条分别较93版条例增加了复合计税及相应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等。而这些规定在2001年5-6月就开始相继实施。目前实施复合计税的产品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三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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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2-消费税税率)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0-比例税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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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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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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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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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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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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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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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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