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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 | 中华会计网 |
新旧企业所得税税法比较与差异分析 | 友商网 |
2008年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及其他各税变化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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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简称条例)要点解读 二)税法及条例规定的十种优惠 三)过渡期优惠政策解读 四)目前已经明确的几个问题 五)被取消的主要税收优惠 六)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反避税相关规定 七)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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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则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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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内法律、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法1,条例2) 两个概念: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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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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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境内外全部所得缴税 | ||
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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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场所 | 场所境内外全部所得 | |
无场所或所得与场所无关 | 境内所得 | ||
l注意: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是本法的居民企业,负无限纳税义务。(法2,防止假外国企业避税)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条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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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应纳税所得额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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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收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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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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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函[2008]93号、财税[2007]61号
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余额小于零时,不得扣减应纳税所得额。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五年内完成的,余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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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1、国债的转让收入要征税
2、符合条件指直接权益性投资(条例83)
3、实际联系指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条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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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权责发生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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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条例17-21)
股息、红利: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利息收入: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全额)的日期
租金收入: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全额)的日期
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
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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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扣除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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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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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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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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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扣除(发生的、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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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计税工资
外资,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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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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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总额14%(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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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计提14%
外资,实际发生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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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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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总额2% (拨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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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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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总额2.5% ,余额可结转(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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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余额不可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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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超过部分以后年度结转扣除(除财政部、国税总局另有规定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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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据实扣除;
内资,广告费: ≤销售(营业)收入2%,部分行业另有的比例;业务宣传费:≤销售营业收入5‰ ;
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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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有余地: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条例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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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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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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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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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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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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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扣除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下列4个项目捐赠:①红十字事业;②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③农村义务教育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④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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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扣除
①限额比例为1.5%:金融保险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②限额比例为3% :纳税人属于金融保险机构以外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③限额比例为10%: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指定的文化事业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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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扣除
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或可作为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费,可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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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点:
1、非公益性捐赠、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全额不得税前扣除(新老税法都一样)
2、新税法按会计利润总额的12%计算扣除额,原税法按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计算扣除额。新税法的计算更加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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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条例45)
例如:核电站计提的核废料的弃置资金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58号
l有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税前扣除问题,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允许在缴纳当期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生产经营期间为生态环境恢复工作而发生的治理费用允许在当期据实税前扣除。纳税人应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返还的保证金(含利息)冲减当期费用。
三、本通知自2007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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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折旧与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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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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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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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净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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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己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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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5%以内
外资,一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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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短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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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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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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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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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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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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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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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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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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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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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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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一:缩短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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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60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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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只能用方法二,不能缩短折旧年限;外资,只能缩短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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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二:加速折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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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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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对除土地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折旧都计提折旧
税法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提示:税法上能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强调投入使用、与经营活动有关;会计上没有这样的限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财税[2008]第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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