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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及其他各税变化及分析
2008-10-22 10:09:48   来源:厦门财税网   评论:0 点击:

 

 参考网络文章 来源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差异分析  百度空间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实务比较   河南会计计网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差异分析  财考网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  中华会计网
新旧企业所得税税法比较与差异分析  友商网

 

2008年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及其他各税变化及分析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简称条例)要点解读
二)税法及条例规定的十种优惠
三)过渡期优惠政策解读
四)目前已经明确的几个问题
五)被取消的主要税收优惠
六)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反避税相关规定
七)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1-1总则的要点
(依照国内法律、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法1,条例2) 两个概念: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
就境内外全部所得缴税
非居民企业:
有场所 场所境内外全部所得
无场所或所得与场所无关 境内所得
l注意: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是本法的居民企业,负无限纳税义务。(法2,防止假外国企业避税)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条例4)
1-2应纳税所得额要点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提示:1、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不能弥补亏损 2、税法亏损:公式中[ ]小于零的数额
会计亏损:当年总收入小于当年总支出
1-3收入要点
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提示: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除出口退税和软件产品超三返还等)属征税收入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
闽地税函[2008]93号、财税[2007]61号
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余额小于零时,不得扣减应纳税所得额。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五年内完成的,余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政府)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
1、国债的转让收入要征税
2、符合条件指直接权益性投资(条例83)
3、实际联系指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条例4)
几个特殊的收入确认时间
一般:权责发生制原则
特殊:(条例17-21)
股息、红利: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利息收入: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全额)的日期
租金收入: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全额)的日期
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
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条例25)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
2、将货物、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
3、将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
4、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应视同销售。
1-4扣除的要点
工资薪金及三项费用
新税法
原税法
 
工资薪金
据实扣除(发生的、合理的)
内资,计税工资
外资,据实扣除
 
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14%(实际发生)
内资,计提14%
外资,实际发生14%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 (拨缴)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5% ,余额可结转(实际发生)
计提,余额不可结转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超过部分以后年度结转扣除(除财政部、国税总局另有规定外 )
 
外资,据实扣除;
内资,广告费: ≤销售(营业)收入2%,部分行业另有的比例;业务宣传费:≤销售营业收入5‰ ;
结转
留有余地: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条例44)
公益性捐赠
新税法
原税法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
全额扣除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下列4个项目捐赠:①红十字事业;②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③农村义务教育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④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
比例扣除
①限额比例为1.5%:金融保险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②限额比例为3% :纳税人属于金融保险机构以外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③限额比例为10%: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指定的文化事业的捐赠。
全额扣除
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或可作为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费,可全额扣除。
注意点:
1、非公益性捐赠、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全额不得税前扣除(新老税法都一样)
2、新税法按会计利润总额的12%计算扣除额,原税法按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计算扣除额。新税法的计算更加简单。
 
计提的各项准备金
 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不得扣除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条例55;估计财政部、国税总局会对特殊行业出台相关规定) 未明确
提示:原税法
内资企业,按财政部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
外资企业坏账准备,信贷、租赁业≤应收款项余额3%
 
保险费的扣除
1、“五险一金”可据实扣除
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条例35)
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比例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l保险费的扣除
3、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据实扣除(条例36)
4、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条例36)——主要指为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或财产保险。
借款(利息)费用
1、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建造期≥12个月的存货发生的借款支出,在购置、建造期间内的借款费用,应(即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予以资本化(条例37)
提示:资本化的终点
会计上: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税收上: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前
2、可计入当期的借款费用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38)
思考:第(2)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否含浮动利息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通常管理费应发生在总、分机构之间)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企业内部不能自己给自己支付上述费用)
-详见条例第49条
思考:佣金(例如保险业)税法没有具体规定
开办费
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开办费应当属于“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所以摊销年限应≥3年
提示:原外资企业税法,开办费从试生产的次月起5年内平均摊销。
计提的弃置费用可以扣除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条例45)
例如:核电站计提的核废料的弃置资金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58号
l有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税前扣除问题,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允许在缴纳当期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生产经营期间为生态环境恢复工作而发生的治理费用允许在当期据实税前扣除。纳税人应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返还的保证金(含利息)冲减当期费用。
      三、本通知自2007年度起执行。
 
罚金、罚款、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法10-4)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按日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121)-关联企业
提示:
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等可以税前扣除。(理解上,司法、行政处罚性质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其他商业性质的违约支出,一般都可以扣除)
1-5折旧与摊销
       
       
折旧的几个差异
新税法
原税法
预计净残值
企业自己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内资,5%以内
外资,一般10%
最短折旧年限
飞机等
10年
10年
汽车
4年
5年
电子设备
3年
5年
加速折旧
方法一:缩短折旧年限
≥条例60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内资,只能用方法二,不能缩短折旧年限;外资,只能缩短折旧年限
方法二:加速折旧方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税会折旧范围的差异
会计上:对除土地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折旧都计提折旧
税法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提示:税法上能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强调投入使用、与经营活动有关;会计上没有这样的限制
折旧的一个最新规定(即条例60条所称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财税[2008]第001号 )
 
无形资产摊销的一个最新规定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财税[2008]第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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