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局、区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租用场所使用水电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厦国税流[1995]031号)因不符合国家政策精神且不能满足现行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列要求,自2004年6月1日起予以废止。此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耗用水电业务,应向供水、供电部门缴交支付水电费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无误后方可申报抵扣。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耗用水电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函[2004]67号
2008-09-16 17:28:18 来源:厦门国税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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