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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取得的证据资料
2008-08-03 17:06:2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9  文字大小:【】【】【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1.土地增值税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2.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

    3.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4.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5.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

    6.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7.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

    8.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

    9.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合法有效凭证。

    10.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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