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1.土地增值税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2.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
3.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4.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5.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
6.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7.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
8.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
9.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合法有效凭证。
10.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