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证证据,是指鉴证人员对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表明意见,并做出鉴证结论的依据。根据填报数据来源鉴证证据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会计核算证据,它是根据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事项有关会计科目,取得的信息资料;纳税调整证据,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事项的有关信息资料。
一、会计核算证据的收集与鉴证
收集会计核算证据有两种方式,一是鉴证人员根据下列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二是鉴证人员对下列资料中,比较重要的文件资料、原始凭证等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
1.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事项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2.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事项有关的文件、收付款收据、银行入账出账的票据单证。
注册税务师对会计核算证据执行鉴证业务时,仅对会计数据逻辑关系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履行注册会计师的报表鉴证程序。
二、纳税调整证据的收集与鉴证
收集纳税调整证据,一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等交易事项的文件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二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等交易事项的文件资料,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如合同、会计账证、结算单证、收据发票、会议记录、交易方案、交易记录等等书证资料。
对于纳税调整证据的分析评价,首先应根据有关证据,确认差异的事项,然后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