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证证据的来源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文件规定,获取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证据的渠道有三个: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
2.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3.被鉴证单位。
二、证据的效力
注册税务师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据的效力级次一般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注册税务师主持勘验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10.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证据优于从其他来源获取的证据;
11.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证据优于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证据;
12.直接获取的证据优于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