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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虹鹭钨钼工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申请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批复——厦国税函[2007]25号
2008-08-01 14:53:58   来源:厦门国税   评论:0 点击:

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虹鹭钨钼工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的请示》(厦国税湖发[2007]9号)悉。
     根据所报送的资料,厦门虹鹭钨钼工业有限公司是成立于1992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主要从事钨、钼、铌、钛、镍等有色金属丝材、棒材、板材、异型材及钨钼元器件的生产销售。首期注册资本为560万元人民币,后公司分别于1995年、2001年增加注册资本至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20年。公司于2000年开始获利,已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5年6月,经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厦外资审(2005)359号文批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美元增加至2559万美元(折2.09亿元人民币),所增注册资本用于投产“有色稀有金属型材及元器件生产线项目”,该项目经厦门市外资局确认(项目确认证书编号:(2005)0086),分别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三类的第(十四)条第3项和第(二十)条第12项的鼓励类项目。根据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闽华兴所(2005)验字E-033号及闽华兴所(2006)验字E-009号),厦门虹鹭钨钼工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05年8月21日和2006年8月21日收到出资各方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为12608万元,折合美元1559万元整。截至2006年8月21日,公司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公司原注册资本的155.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文),经研究,同意对厦门虹鹭钨钼工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由于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的资金分两次投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应自多次追加投资中的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并从达到财税字[2002]56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厦门虹鹭钨钼工业有限公司应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先前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经你局核准,可按公司收入或资产比例合理划分追加投资前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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