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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厦国税函[2007]13号
2008-08-01 14:31:48   来源:厦门国税   评论:0 点击: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我市获准作为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出口退税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清单》。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贸易外汇管理和出口退(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单无纸化,外汇管理部门不再出具加盖“出口收汇已核销章”印戳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外汇局和国税局通过新建设的系统实现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双向加密传
输,双向比对,保证出口核销数据的及时性、安全性和准确性。实现出口收汇核销单无纸化,提高了行政管理效率,减轻了出口企业负担,是优化贸易外汇管理和出口退(免)管理的一项举措。
     二、出口企业应当具备出口收汇网上核销资格或自动(半自动)核销资格。未具备出口收汇网上核销资格,或者自动(半自动)核销资格的企业,可从即日起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资格所需的《网上核销开户申请表》或《厦门市企业出口收汇自动(半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可通过金融咨询评信公司网站(http://www.xmct.cn)或经贸信息网(http:www.sme.net.cn)下载。出口企业认真填写后,报送外汇管理部门统一审核,评定相关资格。
     三、为了确保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提高出口退税进度,出口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外汇核销义务,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有条件的出口单位,应当采用“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或“企业出口收汇网络核销管理系统”,以网上核销的方式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审。
     四、出口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厦门市实行企业收汇自动(半自动)核销方式的通知》(汇厦[2005]46号)的要求,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有关功能或“企业出口收汇网络核销管理系统”企业端的九个服务和管理功能,认真履行自律管理的义务。尚未安装上述系统的企业,应当采用人工台帐等辅助方法,实现自律要求。出口企业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本企业核销员、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报审以及档案等方面管理,进一步提高出口收汇核销自律管理水平。
     五、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单无纸化后,不再执行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税务机关缴销纸质核销单的规定。税务机关严格以核销单电子数据记录的核销日期为审核、监控依据。对于即期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日期超过报关出口之日180天,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日期超过预计收汇日期以后30天的,税务机关收回已退(免)税款,或不再办理相应的退(免)税,并对相关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出口企业应当及时收汇、核销,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六、超过上述核销期限5个工作日,税务机关仍未收到外汇管理机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向相关企业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下称《查询通知书》)。出口企业凭《查询通知书》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查询外汇核销情况。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外汇管理部门在接受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申请单位出具《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下称《核销证明》),并及时补传相关已核销电子数据。出口企业应在《查询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外汇管理机关签章的《核销证明》。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销证明》,或《核销证明》内容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同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办理。
      七、出口企业因出口核销报审失误需删除相应核销记录的,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申请删除的核销清单》,外汇管理部门核实后给予出具《删除企业出口核销记录联系函》。企业在该联系函开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向税务机关报备。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税务机关签章的《〈删除企业出口核销记录联系函〉回执》,予以删除相关核销记录。删除核销记录涉及已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先予收回,再根据调整后新增的核销信息补办退税。
     八、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单无纸化后,新办出口企业等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列举的六类企业,仍应在核销单电子数据齐全的情况下才能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在出口退税申报有效期限内,因缺失核销单电子信息未能办理正常申报的,出口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申报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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