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厦门地税稽查局在对一金融企业检查时发现,该银行通过协议或法院裁定方式取得具有法律意义的抵贷房产所有权(空置未用)未申报缴纳房产原值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查补税款超过百万元。
对金融企业取得抵贷房产征税的理由主要有:
一是金融企业通过双方协议或法院裁定方式取得抵贷房产虽未登记产权过户,但具备占有、使用、处分该房产的所有权权利,已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房产所有人。
二是2000年厦门市地税局发布的《厦门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中“对金融机构取得抵偿房产,己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产权的,应由该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抵偿合同未完全履行但由金融机构使用的房产,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已明确规定抵偿房产无论是否办理产权过户或未办理产权过户,都应当以房产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金融企业自协议和法院判决后,已经成为房产使用人,这其中并未规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之前免税。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国税函[2002]284号)(附文件复印件)文也已明确规定在产权未确定及产权证未办理前都应有相应的纳税人。
目前我市各银行通过协议或法院裁定方式取得具有法律意义的抵贷房产所有权(空置未用)多数存在未申报缴纳房产原值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现象,金融企业应引起重视,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做好房产土地税申报工作。
厦门金融企业取得抵贷房产的税收管理问题应引起重视
2008-07-24 18:57:07 来源:厦门地税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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