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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口退税核销期限放宽到210天
2008-07-17 21:12:10   来源:厦门国税   评论:0 点击:

我市外贸企业又迎来新利好。国家税务总局继放宽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后,再次放宽出口货物收汇核销期限。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7年12月4日(含)以后出口的货物,核销时间可以放宽到210天。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调整为210天。同时规定,货物报关离境出口日,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是在2007年12月4日之后的,均可以享受此项政策。

    市国税局昨日也再次提醒说,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日期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换言之,若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后的第90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不含申报截止日当天),则该笔退税应在当月的申报截止日期前申报;若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后的第90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后(含申报截止日当天),则可顺延至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前申报。有些企业理解为申报期限可以延长40天,达到130天,造成在单证申报的过程中出现执行政策偏差,影响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开展。

    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并不都是每月10日,应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外网公布的每月纳税申报截止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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