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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发[2008]114号
2008-07-07 16:49:00   来源:厦门国税局   评论:0 点击:

各基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办法》)、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联合发文厦国税发〔2004〕98号)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厦地税发〔2004〕98号)(以下简称二个《联合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优化纳税环境、完善纳税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认真总结以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经验,查找评定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结合税收管理的实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共同组织开展好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应加强对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特别是要加强对评定对象的审核,以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
二、评定标准
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办法》和二个《联合通知》确定的评定内容与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过程与结果的客观、准确与公平。评定数据应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录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全部信息和日常管征掌握的情况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在评定中应注意: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是评优评先,不再采取由纳税人申请或申报评定的做法,凡符合《办法》和二个《联合通知》评定对象条件的各类纳税人,均应纳入评定范围,不得只重视A级纳税人评定,而忽视B、C、D级纳税人的评定。对办理税务登记未满两年的纳税人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一)A级纳税人
1.考评分在95分以上(含本数)且评定期内经国税、地税部门检查的纳税人;评定期内虽未经检查,但在日常管征中未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两个年度均有经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报告的纳税人(内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外资企业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2.以下纳税人不得评为A级
⑴存在《办法》第六条所列举行为的纳税人。即:
①2006年至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止,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含税务机关正在进行处理尚未结案的);
② 2006年至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止,存在欠缴税款情形的;
③评定期内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④评定期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不含简易处罚);
⑤评定期内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⑵在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中发现的综合税负(或流转税负)低于当地平均税负的(以市局或区局为范围测算的税负)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纳税人。
⑶2006-2007年度均亏损的纳税人。
(二)B级纳税人
1.存在《办法》第七条所列举行为的纳税人。即: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2006年至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止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
2.考评分在95分以上,但不符合所列A级评定标准的纳税人。
(三)C级纳税人
1.存在《办法》第八条所列举行为的纳税人。即: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⑴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⑵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⑶评定期内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不含简易处罚);
⑷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⑸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2.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四)D级纳税人
存在《办法》第九条所列举行为的纳税人。即: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在2006年至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1.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2.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3.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对初评拟确定为D级的纳税人,应收集确切的涉税资料、执法文书、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等信息备查。
三、评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初步确定
鉴于目前实行的“管查分离”制度,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按照要求于7月25日前将在评定期内所有企业的检查情况先填写《2006-2007年度纳税检查情况反馈表》(见附件1表1)后报送各企业所辖主管局,以便各主管局能够准确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初评。
各基层局于7月25日-9月19日应依托各自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制作《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工作底稿》(见附件2),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并于2008年9月19日前,认真填写《2006-2007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汇总表》(见附件1表2)、《2006-2007年度D级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汇总表》(见附件1表3),将该表分别报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国、地税两局“评委会”必须于10月初前将A、D两级纳税人名单比对、确定完毕,并于10月上旬对A级纳税人进行公示。对评定为B、C级的纳税人,不实行联合评定,由各基层局自行评定,各基层局应于2008年9月19日前分别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统计表》(见附件1表4)、《B级纳税人名册》(见附件1表5)、《C级纳税人名册》(见附件1表6)上报市局备案。
四、其它事项

(一)规范档案管理,保证资料完整

要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档案资料的管理。属于分户的基础评定资料即《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工作底稿》,应由税收管理员分别归集到各自的纳税人征管档案中。属于评定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会议纪要等评定材料由各基层局征管科保管归档。应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台账,便于跟踪管理。凡经评定最终确定的各等级纳税人要有详细《各等级纳税人名册》,名册户数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统计表》的统计户数应相一致。并将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情况逐户录入“税收管理员平台”。
(二)加强后续动态管理,落实分类管理措施

评定结束后,各基层局应当对A、B、C、D级纳税人分别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激励、服务、管理和监控措施,激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应根据《办法》的规定,加强分级分类管理。对A、B、C级纳税人发生《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降低纳税信用等级并实行相应的管理措施,并上报市局,由市局公告取消A级纳税人的名单。
(三)纳税信用等级文书

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统一出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 A级纳税人,由国地税联合发文公布。B、C级纳税人,如今后需税务机关出具有关纳税信用等级文书的,由各基层局负责出具《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具体格式见附件3。

附件:1.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系列表格
     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工作底稿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

 

           二○○八年七月七日
          厦门地税局 厦门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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