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具体事项 | 法规索引号 | 法规依据 |
一、 增值税 | A | |
(一)进项税额抵扣 | ||
1、不可抵扣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进项税。 | A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 第七条 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油气田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列入《油气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目录》(附件二)的资产。 |
2、取得不符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及仓储费、代办费等项杂费发票抵扣进项税。 | A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3、超运费抵扣范围抵扣进项税。 | A0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12号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4、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企业超范围抵扣进项税。 | A0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4]156号 七、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四) 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五) 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本规定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
5、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的进项税认证抵扣进项税。 | A0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
6、其他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 A06 | |
(二)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问题 | ||
1、外购货物退回或折让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 A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2、发生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 A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3、在建工程领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 A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
4、按购进货物价款的一定比例向供货单位收取仓储费,未按规定作为返利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 | A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
5、用于职工福利的外购材料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 | A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6、购进货物或劳务用于免税或非应税项目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 | A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7、其他未按规定进行进项税转出事项。 | A13 | |
(三)未按规定计缴销项税 | ||
1、销售折扣的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少缴增值税。 | A14 |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年154号 二、计税依据(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
2、销售货物使用税率错误少缴增值税。 | A15 |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
3、收取的装船费、代垫杂费、装车费等价外费用未按规定计缴销项税。 | A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
4、销售废品、材料、下脚料等未按规定计缴销项税。 | A1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023号 一、关于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方法问题 附件: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企业除产品销售以外的应纳增值税其他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收入;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等等。 |
5、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未计缴销项税。 | A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6、价格明显偏低低价销售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等少计缴销项税。 | A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7、向临近乡村、单位无偿供电未计缴销项税。 | A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8、赠送库存商品未计应税收入未缴提销项税。 | A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9、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未按市价计缴销项税。 | A2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023号 附件: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5.纳税人以原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纳税人对外捐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企业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销售时的实际销售收入。 |
10、包装物押金逾期未计缴销项税 | A2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十一、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规定中“逾期”的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
11、将应缴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缴纳了营业税。 | A24 |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
12、其他未按规定计缴销项税的事项。 | A25 | |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 ||
1、未按规定取得、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 A2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法规(试行)》等法规 |
2、其他未按规定处理增值税发票的事项。 | A2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法规(试行)》等法规 |
二、消费税 | B | |
(一)应税消费品如石脑油、润滑油等用于非应税项目未计提消费税。 | B0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 |
(二)其他未按规定计缴消费税的事项。 | B02 | |
三、企业所得税 | C | |
(一)少(多)记收入 | ||
1、少(多)记主营业务收入 | C01 | 《会计核算办法》(2006年版) |
2、少(多)记其他业务收入 | C02 | 《会计核算办法》(2006年版) |
3、少(多)记视同销售收入 | C03 | 相关税法 |
4、少(多)计投资持有收益 | C04 | 《会计核算办法》(2006年版) |
5、少(多)记投资转让净收入 | C05 | 《会计核算办法》(2006年版) |
6、少(多)记补贴收入 | C06 | 《会计核算办法》(2006年版) |
7、少(多)记营业外收入 | C07 | 《会计核算办法》(2006年版) |
8、少(多)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 | C08 | 相关税法 |
(二)多(少)记成本、费用 | 《会计核算办法》(2006年版) | |
1、多(少)记主营业务成本 | C09 | 《会计核算办法》(2006年版) |
2、多(少)记其他业务支出 | C10 | 《会计核算办法》(2006年版) |
3、多(少)记视同销售成本 | C11 | 《会计核算办法》(2006年版) |
4、多(少)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C12 | 《会计核算办法》(2006年版) |
5、多(少)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C13 | 《会计核算办法》(2006年版) |
6、多(少)记投资转让成本 | C14 | 《会计核算办法》(2006年版) |
7、多(少)记营业外支出 | C15 | 《会计核算办法》(2006年版) |
8、多(少)记税法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 | C16 | 相关税法 |
(三)少(多)算纳税调增项目 | ||
1、少(多)算工资薪金纳税调增金额 | C17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章工资薪金支出 |
2、少(多)算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纳税调增金额 | C18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 |
3、少(多)算利息支出纳税调增金额 | C19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 |
4、少(多)算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金额 | C20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 |
5、少(多)算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 C21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 |
6、少(多)算折旧、摊销支出纳税调增金额 | C22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 |
7、少(多)算广告支出、业务宣传费纳税调增金额 | C23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 |
8、少(多)算销售佣金纳税调增金额 | C24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 |
9、少(多)算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增金额 | C25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 |
10、少(多)算财产损失纳税调增金额 | C26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 |
11、少(多)算坏帐准备纳税调增金额 | C27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 |
12、少(多)算其他减值准备纳税调增金额 | C28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 |
13、少(多)算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纳税调增金额 | C29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 |
14、少(多)算住房公积金纳税调增金额 | C30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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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自查情况法规索引表
2008-06-08 23:54:0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涉税具体事项
法规索引号
法规依据
一、 增值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A
(一)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1、不可抵扣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进项税。
A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