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2003-09-30
文 号 财会[2003]28号
类 别 会计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下同)的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拨人的住房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人-住房补贴”科目;收到财政专户拨人的住房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人-住房补贴”科目。事业单位支付的住房补贴,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参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的住房补贴,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人账通知》及原始凭证,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对财政授权支付的住房补贴,事业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人-住房补贴”科目;从零余额账户支付使用时,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年度结账时,事业单位将“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收人-住房补贴”、“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的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收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
年度终了,事业单位将当年住房补贴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直接转人“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如果当年住房补贴支出大于收人,作相反会计分录)。
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住房补贴的会计核算按照上述方法作相应调整。
除上述财政预算拨付和财政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外,事业单位其他住房资金收支,如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利息收人、发放的购房补贴支出、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支出等,仍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7-10-05 01:14:39 来源:财政部 评论:0 点击:
相关热词搜索: 关于 于事 事业 业单 单位 位住 住房 房补 补贴 贴会 会计 计处 处理
上一篇: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
- ·福建某税务师所得税审计底稿(1)
- ·审计助手 V3.3.0 (内部审计版)(0)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
财税会计常用资料1
财税会计常用资料2
频道总排行
频道本月排行
- 11财会[2006]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
- 11财会[1993]83号——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 11财会字【1995】第022号——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
- 11财会〔2012〕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7财会[2016]23号——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附2....
- 4财会[2016]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
- 2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1财会[2016]22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1财会[2016]23号——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附1....
- 1财会〔2020〕6 号——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