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技术监督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属于听证范围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案件,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其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听证应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向技术监督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4.当事人在举行听证之前,可以撤回听证申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或不委托代理人)听证的,视为撤销听证申请;
5.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6.听证由技术监督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9.案件承办人和行政相对人在听证中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的权利和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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