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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如何提请行政复议?
2007-10-04 20:56:38   来源:厦门国税局   评论:0 点击: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有关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采用书面申请(包括邮寄、传真),也可以口头(如上门或电话)等形式申请。

厦门国税局12366            二00四年四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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