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厦门国税局12366 200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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