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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我公司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回扣能在所得税前列支吗?
2007-10-04 21:02:36   来源:厦门国税局12366   评论:0 点击:

答: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厦门国税局12366            200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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