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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局第四部分 12366百问(2007年3月新增)
2007-10-04 20:46:09   来源:厦门国税局   评论:0 点击:

 12366”纳税咨询百问

 

第一部分 税务登记

 

1200681日起,厦门市国、地税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原本不同的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将做何处理?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2006]37号)的规定,国地税实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实现信息共享。具体如下:

⒈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

⒉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⒊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⒋因纳税人改变生产经营地址,以及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

⒌国地税登记代码不一致的,由编码错误的一方修改。

⒍税务登记证上的字号暂定为“厦税征字”。

2、逾期未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未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承担怎样的税收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20071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3、请问《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账户账号情况”应如何正确填写?

  答:1、“银行开户登记证号”及“发证日期”:填写纳税人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以及相应的发证日期,由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填写。

2、“账户性质”,填写纳税人开立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外汇资本项目存款账户、经常项目存款账户等,可以填简称。

    3、“开户银行”,可以填写纳税人办理开立存款账户的银行机构网点的简称。

    4、“账号”:填写纳税人开立的存款账户的账号。

    5、“开户时间”,填写银行为纳税人开立存款账户的时间,应以YY.MM.DD格式填写。

6、“变更时间”,适用于①纳税人存款账户性质变更。②因银行系统升级账户账号发生变更。变更时应当将变更账户的全部内容另起一行填写,新增行的“开户时间”栏填变更时的日期、“变更时间”栏不填,原登录行的“变更时间”栏注明“见YY.MM.DD”。

    7、“注销时间”,填写纳税人注销存款账户的时间,应以YY.MM.DD格式填写。

    8、开户时间、变更时间、注销时间均为人民银行核准日期或向账户管理系统报备成功的日期。

9、“签章”,银行经办人员应当在相应的时间栏加盖本人印章,具体:纳税人开户时,应当在“开户时间”栏加盖印章;纳税人变更账户时,在原登录行的“变更时间”及新增行的“开户时间”栏加盖印章;纳税人注销账户时,在“注销时间”栏加盖印章。

4、我公司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如何办理“登录”与“报告”工作?

答:根据《关于开展在税务登记证上登录账户账号工作的通告》(厦地税发〔2006111号),对账户账号的登录与报告要求的规定如下:纳税人必须持新版税务登记证(副本)方可向各银行申请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并向开户银行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纳税人基本信息和机构设置情况所在页张的复印件。账户开立后,纳税人应在开立之日起15日内持银行已登录账户账号信息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
、请问应如何办理变更、注销银行账户?

答:根据《关于开展在税务登记证上登录账户账号工作的通告》(厦地税发〔2006111号)的规定,纳税人申请变更及注销银行存款账户的,必须持新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开户银行办理。并依法于变更、注销账户账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6、实行联合办证后,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厦国税函〔200672号)规定:实行联合办证后,国地税两局仍依照现有操作模式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在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后,在开具《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时,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表上分别加盖国(地)税登记已注销章并注明注销日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由最后注销一方收回存档。

7、我公司不慎将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应如何办理补证手续?

答: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厦国税函〔200672号)的规定: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的,纳税人应书面报告并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登报声明作废,在遗失声明中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发证机关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以及证件的发放日期,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件,补发时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补发”戳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由国地税局各自存档。

8、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时,是否应进行税务登记违章处罚?

答:是的。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厦国税函〔200672号)的规定:逾期办理登记、变更的,逾期不超过一个月,罚款100元;逾期超过一个月,每逾期一个月加收罚款50元,按月累计计算,但最高罚款额原则上不超过500元。

第二部分  发票管理

9、我购买了一部新车还未缴纳车辆购置税就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遗失,应如何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办理相关手续?

答: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10、我公司接到一张票面内容打印出格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使用?

答:根据《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8号)的规定:机动车发票的各项打印内容不能打印出格,票面不能手工涂改;如发生开具错误,应按废票处理。受票方对已开具的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折叠、挤压。机动车购货单位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内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1、我公司是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能否一次性购买或退回多卷多种类发票?

答:能。企业可以去税务机关一次性购买多卷、多种发票(需在税务机关核定的供票量内)。企业购买某一类发票时的一个连续号码段称之为一卷,IC卡上最多可存放5卷发票,在企业端利用发票读入功能一次会将多卷多种类发票全部读入系统。同样,退回到IC卡上多卷、多种类发票也可以一次性退回到税务机关。

12、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开票量超出最大开票数应如何解决?

答:方法一: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支持“随时抄税”,当企业开票量达到一定值,存储空间已满时,系统会提示“发票写入区已满,请及时抄税”,此时企业只要将这部分发票抄税后(月最多可支持7次抄税),就可以继续开具发票了。方法二:更换更大容量的税控IC卡。月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量在630份以上1350份以下的纳税人,若按国家规定价格向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购置64K税控IC卡替换原来的32K税控IC卡,也可实现每月一次抄税。方法三:采用主分机进行开票,即同一企业除主开票机外,另购置多台分开票机进行开票。

13、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的企业推行一机多票系统是否需要增加新的设备费用支出?

答:推行一机多票系统绝大部分纳税人不需要更换和添置新的设备,只有少数纳税人因部分设备不能满足新系统要求而需要更换,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凡月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量在630份以下、使用Windows版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因不需要更换任何设备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

2、          凡月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量在630份以上1350以下、使用Windows版开票系统的纳税人,由于开票量超出了原来32K税控IC卡的存储量,此类纳税人可以有两种选择:其一,按国家规定价格向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购置64K税控IC卡。其二,仍使用原32K税控IC卡,但每月要两次到税务机关报税。

3、          使用DOS版开票系统的纳税人,需要将2K容量的税控IC卡统一更换成64K税控IC卡。如果计算机能够满足Windows98系统运行需要,则可以直接升级,不需要更换金税卡和计算机;如果计算机不能够满足Windows98系统运行需要,则需要更换计算机,有的还需要更换金税卡。

1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是否应加盖单位印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同时从200610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15我公司现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因业务拓展,需要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16、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什么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7、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直接作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同时具有以上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18、我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有关规定: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9、我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有关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0、我公司销售一批材料,因财务人员疏忽开票有误,专用发票也尚未交付购买方,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有关规定: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1、我公司收到的专用发票超过90天未认证,是否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答: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厦国税函〔2006143号)的规定:纳税人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必须是已认证的,对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蓝字专用发票不得出具《通知单》。纳税人收到的专用发票必须从开票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对超期限未办理认证手续的专用发票,纳税人不能申请开具《通知单》,其增值税额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2、购买方已认证的专用发票因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通知单》所列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厦国税函〔2006143号)的规定: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的,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不再认证和作进项转出处理;对《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认证未抵扣的,购买方先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再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不再认证和作进项转出处理;对《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及“无法认证”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3、我公司收到一份有税控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如何办理抵扣?

答:根据《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规定自20071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即纳税人取得的2007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新版有税控码的货运发票须到所属区局的柜台认证,方可抵扣。

24、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如何确定抵扣方?

答:根据《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的)规定:纳税人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实际受票方即为抵扣方、运费扣除方。

第三部分  增值税

25、我公司平常有储备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以保证生产。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产品升级换代很快,原来存放的备品备件由于上述原因已不能使用。请问,这部分备件的进项税额在报废时是不是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

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具体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你公司存放在仓库的备品备件没有发生丢失或损害,只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而不能继续使用,导致价值量减少。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据此,你公司存放的备品备件不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6、电梯公司销售电梯,并负责维护保养,在日后保养过程中需消耗些物品。请问,这部分消耗算不算是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并作进项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电梯销售并保养,属混合销售行为,其保养一并征收增值税,所以保养过程中的消耗物品不必转出,可依法抵扣。

27、我公司是软件企业,2006年自主研究开发了一个软件产品,但未申请著作权,在当年出售。销售时转让了所有权及使用权。请教,我公司销售该软件产品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果应该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享受软件产品的即征即退政策?

答: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如果只是转让软件产品的所有权,未转让著作权,则应缴纳增值税。

20006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厦国税函〔20075号)软件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具有软件企业资格并持有厦门市信息产业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

    ()持有厦门市信息产业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

    ()自行开发生产的不属于嵌入式软件的软件产品。

28、软件公司在销售软件产品时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29、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上述的“嵌入式软件”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

30、厂内二次倒运原料开具的运输发票可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6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厂内二次倒运原料所取得的运输发票也可按7%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1、我公司为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汽车的同时,无偿为客户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请问此类代收费用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

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车辆购置

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32、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申请注销,请问存货及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33、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缴的是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65号)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34、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怎样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    当月全部    当月可准确划分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    当月可准确划分用

扣的进= {        -     用于应税项目、  } × ———————————————————— + 于免税项目和非应 

项税额    进项税额    免税项目及非应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35、增值税正式一般纳税人,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6、我公司购进货物过程中所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发票,能否作为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7、我公司代有关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38、自20071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新旧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如何衔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1、自20071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取得的200612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4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9、销售大型生产设备周期较长,买方先付10%的定金,之后,卖方根据合同发货,货到安装调试后,买方将余款扣除一定的质量保证金后,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卖方,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等设备安全运行一到两年后支付。请问如何确认收入,何时缴纳增值税?

答:这种情况属于采用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销售方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在将定金转为货款或以后每次收款时确认收入,而不是在买方付清全款时才予以确认。

40、铁路运输货运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与抵扣人不一致,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可见,对铁路货票抵扣进项税问题的限制规定,只是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与铁路货票抵扣人一致。并且,如果两个均不一致,托运人栏或备注栏中有纳税人名称的,也能抵扣。

41、因质量问题收到客户支付的已购进原材料的赔偿款,是否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因质量问题收到客户支付的已购进原材料的赔偿款一般是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但有一个前提,即原购进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原购进时未作进项抵扣税额,则

不用转出进项税额,只须冲减存货成本(已投入生产成本),或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可。

42、我公司为高管购置的每部3000元的手机,取得进项发票可否进行抵扣?

答:你公司购置的单部手机价值(含税销售额)超过2000元,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无论是否取得扣税凭证,均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

43、请问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后如何规范地采集清单数据,以便准确进行增值税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4号)的规定,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在H2000通关系统中共有22位,各位的含义是:号码前4位为各海关代码;第58位为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其中“1”为进口标志,“0”为出口标志;第1018位为报关单编号;第19位为征税标志,其中“-”为正常征税标志,“/”为补税标志,“#”为退税标志,“D”为删除标志,“@”为违规补滞纳金标志;第20位为税种标志,其中“A”为关税标志,“L”为增值税标志,“Y”为消费税标志,“I”为特别关税标志;第21位至22位为一票报关单所产生的专用缴款书顺序号。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020720061074517594L02”为例, 纳税人填制抵扣清单时,包括“—”、大写英文字母“L”在内的22位号码必须填写完整,其中英文字母“L”一律为大写。H2000通关系统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上一行打印的四位日期如:“(0609)”不属于缴款书号码,不应当填写。

44、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公司购买的用于采集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购置上述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按购置上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四部分 消费税

45、关于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如何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关于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高档手表税率为20%;

3.游艇税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实木地板税率为5%。

46、我公司为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现生产化妆品,请问应如何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现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1.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2.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47、关于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不足抵扣部分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情形的,在目前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未增加上期留抵消费税填报栏目的情况下,采用按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的方式处理。

48、请问现行消费税有何最新减税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有关规定,现行消费税最新减税免税有:()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49、请问目前小汽车税目税率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有关规定,目前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5()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的,税率为5%;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的,税率为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的,税率为12%;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O()的,税率为l5%;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50、请问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规定提供纳税申报表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原件和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第五部分  内资企业所得税

51、税法上如何界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怎样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期间内平均摊销。

52、厦门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是多少?

答: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函〔2006137号)规定:

1、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0%

2、非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0%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求得的预计利润,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地,在将已申报预售收入结转为销售收入时,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53、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完工开发产品如何界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1. 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

2. 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

3. 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

54、我公司为软件开发企业,工资与培训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5、高新技术企业自何时开始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06]88号规定,自20061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56、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57、我公司年度所得自行申报亏损,经税务机关检查调增所得后仍为亏损的,是否会受到处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文规定如下:

1、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2、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偷税处理。

3、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于罚款。

58我公司直接捐赠给学校的支出,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59、请问目前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税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自20067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民币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6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60、我公司是新办企业,请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61我公司为厦门公交企业,2006年收到交通委代市财政局发放燃油补贴,此笔款项为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三级组成,此笔是否需要应纳所得额调整,补交企业所得税?还是属于免税收入?

答:纳税人的各项财政补贴、补助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的年度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62纳税人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3、我公司在浙江宁波成立了一家物流企业,在厦门地区内设立了多个场所,请问企业所得税该如何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64、我公司有笔四年之久的应付账款尚未支付,是否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债务人应提供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该笔应收账款尚未作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明。否则企业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税前扣除。

65、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自20061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66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的技术开发费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7、请问技术创新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8、关于创新技术企业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1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69、请问该如何执行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成本、费用的扣除?

答: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函[2006]137号):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完工年度内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不得提前或滞后。

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按税收规定向以后不超过3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在年度申报时应附报《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结转扣除情况表》。

70、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如何确认开发产品的预租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开发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承租方支付的预租费用同时按租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71、公司从事软件开发,请问广告支出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72、请问对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广告支出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73、我公司在厦门设立了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总公司在深圳,请问该如何确认所得税申报的所在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1)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2)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第六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74、外资企业使用母公司提供的财务、管理软件,是否需要就向母公司支付的软件使用权费扣缴预提所得税?

答:应该区分下述两种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1、如果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那么对外商由此所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

2、如果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转让计算机软件不是采取提供使用方式,且对软件使用没有规定任何限定条件的,那么对外商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销售计算机附属产品的收入,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75、从事客运的外资运输企业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待遇的“交通运输业”,不包括从事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76、外资企业董事会会议中餐费的支出可否不作为业务招待费,而直接作为董事会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331号)文规定,企业的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董事会费的开支及标准,一般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决定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但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礼品费以及其他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不得作为董事会费支出,而应计入企业的交际应酬费。因此,如果董事会费实际支出是按照董事会决议中有关董事会费支出的规定标准发生的,那么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否则,就不能作为董事会费支出,而应计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

77我公司系港资企业,近日接受有关部门赠送的一台仪器(达到固定资产),请问这部分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文规定,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8、我公司已计入本期企业的成本、费用,但未实际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是否要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757号)文规定,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79外资企业的生产线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如何抵免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88号)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80我公司系港资企业,厂房重新装修,装修费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税函(2006154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用房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初次装修费,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凡该营业用房投入使用后,又重新装修,对重新装修时被拆除的初次装修设施,不得作为固定资产损失,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对重新装修时被拆除的设施的变价收入,可以抵减重新装修费用。装修费从房屋重新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81、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佣金,在税前扣除时是否有比例限制?

答:在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佣金,税法没有比例限制。但对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境内房地产的,根据国税发(1999242号文《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机构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费用列支。并且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82、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购买国产设备退税?

答: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文)规定, 可以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为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为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  

83、购买哪些国产设备可以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文)规定,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并且是 1999 7 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84 我公司2005年处于免税期,2006年开始减半期。2006 购买的国产设备如何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通知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8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多少,才能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外国投资

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七部分  出口退税

 

86、外贸公司自营出口,但未办理出口认定手续,这笔业务能申报出口退(免)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因此,外贸公司应当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办理完后,就这笔业务仍可以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只要是未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并属于出口退()税货物的,就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

87、出口货物获得的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国税函发[1997]21号文件,规定如下: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
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在计算消费税时做
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
商品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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