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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局12366纳税咨询百问(三)(2006年4月新增)
2007-10-04 20:46:05   来源:厦门国税局   评论:0 点击:

第一部分  税务登记

 

1、 哪些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答:下列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内资企业变更税务登记应报送哪些资料?

答:内资企业变更税务登记应报送以下资料:除完整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外,同时附送:

1)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无误

2)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3)企业变更内容的决议(会议纪要或决定)

4)其他资料,具体如下:

变更地址:

①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自己买房子的提供产权证,租房子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无偿提供的出具无偿使用证明)

②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③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提供变更后的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外资委批文;

④分支机构变更总机构的地址需附总机构税务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机构需先变更好地址);

⑤纳税人经营地址发生跨征收区域变更(指迁出原主管税务机关)的,必须按照迁移税务登记程序办理跨区迁移。

变更企业名称:

①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工商局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复印件

③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提供变更后的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批准

证书复印件及外资委批文。

变更企业类型: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投资者及其出资额变更(不用提供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

①内资企业验资报告原件

②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变更后的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外资委批文

变更法人:

①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提供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③驻厦代表处提供首席代表授权书、个人简历、身份证、首席代表证。

变更股东只需提供:

①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②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提供新股东(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新股东(企业)的税务登记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有股权转让的应提供股权转让协议);

③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变更后的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外资委批文。

变更银行帐号:只需银行帐户证明即可。

变更办税员:只需新办税员的办税员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变更电话:只需填变更表即可。

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供1-3项资料,若有进出口经营范围的需提供贸发委的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变更后的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外资委批文。

3、纳税人在厦门辖区内跨区迁移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纳税人在厦门辖区内跨区迁移基本要求是:

1)纳税人原税务登记代码不变;

2)纳税人原有资质不变;

3)原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购买簿在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继续使用;

4)原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迁出手续前,必须对纳税人结存的发票进行缴销;

5)原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多缴税款情况等进行核实。

4、纳税人在厦门辖区内跨区迁移具体步骤有哪些?

答:纳税人在厦门辖区内跨区迁移按以下步骤进行:

1)   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关事项进行核实、清理;

2)   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或清理终结后,在CTAIS上作迁出操作,并出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一式三份(原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新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通知书上应注明下列情况:

①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情况;

②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情况(不改变纳税识别号);

③纳入金税工程的情况(设备、金税卡、IC卡);

④核实后的欠税、多缴税款等情况;

⑤本年度所得税预缴情况;

⑥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3) 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之日的第二个工作日前,在CTAIS上作迁入操作,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发给纳税人。

4) 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档案整理、归集、装订,并附《税收业务资料移交清单》,在一个月内主动与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业务资料的移交手续。

5) 实行汇总申报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未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持《企业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手续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持《企业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手续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后,应办理《企业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的变更手续。

5、企业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答:停业登记只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纳税人不可以申请停业登记,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6、我公司拟终止经营,是否必须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再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之后,凭税务机关发给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7、特殊情况下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有何时限要求?

答: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或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8、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9、如何确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

答:厦门市的纳税人按以下情况确定自己的国税税务登记机关:

①以“属地管理、方便纳税人”作为确定税务登记机关的基本原则。

②各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本行政管辖区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

③归口市级财政的企业(按照市财政局文件提供的名单)及其新设立的控股企业的税务登记由市直属分局或思明区国税局负责办理。

④凡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的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向工商营业执照的住所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⑤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持外地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以及不需申请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向其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⑥同安区纳税人、思明区、湖里区的个体户,实行国税、地税联合办证。

 

 

第二部分  纳税申报

 

10、如何将要抵扣的“四小票”进项税额上传到税务机关?

答:通过以下3个步骤进行:

1)使用新版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V2.20版)采集“四小票”(即货运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而停止采集)数据,并产生申报文件。

2)操作“四小票”检查软件(V2.20版)对采集软件生成的申报文件进行检查。

3)将检查后无误的申报文件上传到税务机关。上传方式按企业纳税申报方式的不同分为: a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企业,进入网上申报的“非防伪税控专票”,按相应的票种,“浏览”选择对应的文件名后保存。b 柜台申报的企业,把申报文件导入软盘带上纸制清单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柜台上传。

注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纳税人必须使用新版通用数据采集软件(V2.20版)和检查软件(V2.20版)进行数据采集和数据检查,该软件及相关的使用手册可到厦门国税网(www.xm-n-tax.gov.cn)“下载专区/软件下载”进行下载。

11、我公司安装的是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V2.20),在采集完数据点击“数据申报”后,“打印清单”显示的为什么是空白?

答:个别纳税人如出现上述状况,请到厦门国税网“下载专区/软件下载”下载通用税务数据采集系统打印格式补丁 2.20 。将此压缩文件解压后,把文件复制到C:/DKZK/DS,并覆盖原有文件。

12、若企业网上办税大厅的密码忘了及时取回或遗忘了,如何处理?

答:请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到湖滨北路税保大厦(12楼)的信息中心硬件科取回密码。

13、网上申报时在填报小规模的纳税附表时,没有相对应的代码可选择,如何填报?

答:联系你的主管税务机关,请税管员(或经办人)做相应的票种核定后做单户同步,再重新进入系统。

 

 

第三部分  发票管理

 

14、什么是防伪税控“一机多票”?

答:所谓一机多票是通过对原防伪税控企业端开票系统和税务端网络版系统的全面拓展,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基础上,增加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一种开票工具,即已有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等多种发票,并且申报纳税时使用防伪税控的一张税控IC卡,同时抄报上述所开各种发票的数据,达到多种发票“一窗式”比对的目的,实现“一机一卡多票”。

15、哪些企业应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

答:目前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共分几类:

1)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2)新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3)只须开具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16、什么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叫做增值税普通发票。

17、怎样区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区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按以下办法:

1)纸质发票票头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纸质发票的联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二联票和五联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代码规则不同。发票左上角的10位代码为:第1-4位代表各省;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七位代表印制批次;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专用发票用5”表示,普通发票用“6”表示;第9位代表几联版,专用发票三联版用“3”表示,专用发票六联版用“6”表示,普通发票二联版用“2”表示,普通发票五联版用“5”表示;第10位代表金额版本号“0”表示电脑版。

18、请问厦门国税2005年对《厦门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用发票》进行换版,有哪些新规定?

答: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新版发票启用的同时,原《厦门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用发票》停止使用。

《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1)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2)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3)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二手车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

前,可不打印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开票软件及使用说明在厦门国税网下载专区下载,无偿供用户使用。

新版的《二手车发票》采用压感纸,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8mm。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各地地税局印制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业发票2005年10月1日开始启用。而《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

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销业务,应按销售额的4%减半缴纳增值税。

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业务,凡拍卖价值超过原值的,按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4%缴纳增值税。

19、商贸企业应如何使用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发票?

答:厦国税函[2005]67号文件规定:

1)商贸企业开具收购发票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具体到县、乡、村、组),并要求出售人签字或压印。

2)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时,应出具身份证件。商贸企业收购金额在0.5万元--1万元的,应留存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备核查。与出售人发生收购金额一次超过1万元时(含1万元),商贸企业除了要提供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外,还要提供由出售人所在地村委会盖章的农副产品自产证明材料,内容包括:出售人种养植面积、产品种类、数量、年生产能力等。同时还要提供运输车主、车号、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入库数量、金额、时间等资料(出售人用自有车辆运输的要提供行驶证复印件)。对于与出售人发生收购金额一次超过1万元的,要通过银行付款的方式结算货款。收购金额一次在5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应主动告知主管局,对此主管局应核实其收购的产品自产证明情况,税收管理员应核实是否属于收购发票开具总局规定之税目范围,经核实符合规定的,方可开具收购发票。

3)收购发票汇总开具,要附收购农副产品的收购清单。清单要按照所收购的农副产品的具体货物名称、数量、单位、金额,逐项逐栏填写开具。

20、我单位购进货物过程中所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发票,能否作为进项抵扣的凭证?

答:根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部分  增值税

 

21、我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企业,专门为企业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请问我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97号)的有关规定,除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外,为其他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22、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5年购入一套财务管理软件,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财务管理软件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因此你公司购买的财务管理软件若与电脑设备一起购入配套使用、未单独计价,符合构成固定资产条件;若单独计价,该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因此其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

23、我公司应补缴税款是否可用留抵进项税额抵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24、我公司在对库存货物进行盘存时,某月出现盘盈,某月出现盘亏,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发生的盘盈和盘亏分别计算补征增值税,请问这样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答:按照现行增值税法规的规定,存货盘盈不构成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在实现销售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盘亏货物经核实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按规定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5、我公司外购的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不能抵扣,那么将自制的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可以抵扣吗?

答:外购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属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货物范围,其进项税不得抵扣;自制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属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自制材料中使用的外购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额同时也可以抵扣。

26、目前厦门市增值税起征点为多少?

答: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厦国税函〔2006〕1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日(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日(次)销售额200元。

27、我公司(一般纳税人)支付的未列明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费可否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国税函〔2005〕332号)规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28、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如何办理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9、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的产品,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因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利用收购的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应按加工生产后产品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30、我厂销售一批白酒,除收取相关价款外,另收取包装物押金,合同约定三个月返还,请问此笔包装物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因此,该笔包装物押金收入应并入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

31、企业A受国内企业B委托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进口后留放于A用于为B开发产品,A从B取得货款后,付给境外销货方,境外销货方给A方开具国外形式发票。请问A受B委托进口的行为是不是属于不用缴纳增值税的代购行为?

答:代理进口行为也属于代购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不征增值税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本例中的销售发票开具给受托方A,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故受托方A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2、电梯的维修保养业务该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33、从邮电局购IP卡再销售,是属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答:根据财税字[1995]026号通知的规定,电信单位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销售电信物品的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他单位(指本身不提供电信劳务的单位)销售的电信物品应当征收增值税。因此,非电信单位从邮局购买的IP卡再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

34、营养强化奶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规定: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批复之前(2005年6月30日)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35、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市电紧张,我公司基本是外购柴油自行发电供生产经营用,另外还供租用我公司厂房的一家企业使用,并向该企业收取用电费用,请问是否该交增值税?

答:因你公司是购油发电,实际上已构成自产电产品行为。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将自行发的电供其他企业使用,应作销售处理。请你公司按每月向租用企业收取的电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6、我公司一年前年销售额就已达到180万元,却一直没有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依照有关法规会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因此,你公司自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至实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之前所发生的应税销售额,须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补缴税款,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7、我公司的样品在展示使用之后报废,进项税额是否要做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对展示使用后报废的产品,如果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或者损失应由“营业外支出”负担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如果属于正常的损失及由企业生产成本负担的,则不必作进项转出处理。

38、我公司有一部分产品是免税的,但由于疏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税务机关对此将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9、我公司于2005年3月8日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一份,2005年6月5日即满90日,问可否于2005年7月申报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你司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于2005年6月5日即满90日,则该完税凭证应于2005年6月10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0、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既销售自产货物,又销售外购货物,请问应适用何种征收率?

答:小规模纳税人既从事货物生产,又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货物生产的销售额占增值税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的,适用6%征收率;货物批发或零售的销售额占增值税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的,适用4%征收率。根据《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厦国税流[1998]023号)的规定,对符合“商业企业”条件(即货物批发或零售的销售额占增值税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的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其商业行为(销售外购货物)还是工业行为(销售自产货物),一律适用4%的征收率,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则一律适用6%的征收率。

41、厂内二次倒运原料开具的运输发票可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厂内二次倒运原料所取得的运输发票也可按7%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2、我司为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汽车的同时,无偿为客户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请问此类代收费用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43、我公司代有关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代有关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1)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批准。(2)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44、新办的商业企业能否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函[2005]46号)的有关规定,有固定经营场所,年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计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额新办商业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45、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工业企业,2005年1-9月份销售收入已达100万元,请问可以在什么时候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函[2005]46号)的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年度中间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年度中间也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故你公司在年应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的次月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46、请问在厦门的分支机构可否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函[2005]46号)的有关规定,可分为两种情况:(1)对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予以认定。(2)对我市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按以下情形分别确认:分支机构应作为新办企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支机构已申请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资格可随同总机构的纳税人资格。

47、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须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函[2005]46号)的有关规定,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应提供以下资料:①企业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成立日期,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及发票管理;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③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包括仓库租赁合同)。④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8、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与正式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时有何差异?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由于进项税额抵扣方式不同,其增值税纳税申报不得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只能在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柜台办理纳税申报。

49、我司出口销售收入,应怎样折合成人民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5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 26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计算进项税额。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抵扣率为13%。

51、请问个人转让轿车如何缴税?

答:如果该车的转让价格未超过车辆原值,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该车的转让价格超过原值,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52、请问蜂蜜是否属于农产品范围?

答:根据《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属于农产品范围,其适用税率为13%。

53、我公司对以前销售的硬件提供维护服务收取的维护费应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对于硬件维护服务,如果是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修理修配的定义,即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维修性行为,则应按“修理修配”项目征收增值税;如果仅仅是对并未受到损伤或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护理而延长其寿命或使其正常运行的保养性行为的,应按“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54、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申请注销,请问存货及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55、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发生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填开错误等情况,可以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吗?

答:销货方只有在开具原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回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确定购货方尚未对该蓝字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并且销货方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除此以外的任何情况,销货方必须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或者提供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56、我公司有时因为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填开错误等情况取得销货方提供的负数专用发票,都能及时冲减当期进项税额,但没有对负数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请问这样处理正确吗?

答: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按照规定,你公司取得销货方提供的负数专用发票,如需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认证负数发票的抵扣联。

57、请问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对于这种新的结算方式,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第五部分  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58、生产加工珠宝玉石如何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和《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对生产加工珠宝玉石的企业应按10%的税率在生产加工环节计算缴纳消费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规定: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钻石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以后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因此,在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应按钻石和其它珠宝玉石来分别计算。

59、请问果啤是否要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务局[2005]333号)规定,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份为啤酒和果汁。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份上与普通啤酒有所区别,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60、生产拖拉机专用轮胎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应交消费税的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61、车辆中途易主,是否还需加征车辆购置税?

答: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在报废前不再征收,即使中途易主,也不再加征。

62、已经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什么情况下还需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答:《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的车辆改型,无须再次上税。但是,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必须依据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作为计税价格重新申报纳税。

63、求学港澳归来人员购车是否也免缴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最新规定: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可直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而以前,则需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办法》还规定,在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可免缴车辆购置税。其中还首次明确了求学港、澳回内地人员可以比照回国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正规留学的“海归”才能享受这项优惠,倘若留学生不能出具相关证明,就不得免税了。

6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否免缴车辆购置税

答:一般情况下,购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符合免税条件。但是对纳税人购置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车购税管理办法则规定采取先征税后退税的办法。即:纳税人应先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在接到免税图册或文件后,再为纳税人退税。

65、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退车的以及不能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是否准予申请退税?该如何计算?

答:对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退车的以及不能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具体的规定是,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对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66、我公司的车辆发动机号、底盘号因被盗遭受破坏,该如何办理车购税完税证明的变更手续?

答: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被盗抢或者其他原因,车辆的发动机号底盘号或车辆识别号被涂改、破坏的,可凭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的相关证明,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67、申请退还重缴、多缴车购税税款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退还重缴、多缴车购税税款的,纳税人应填写《车购税退税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①申请退还重缴或多缴车购税税款申请书,说明重缴或多缴的原因;

②车主身份证(车主是单位的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③两次缴纳车购税的完税证明、缴税单据,或已缴税取得的完税证明、缴税单据;

④ 购车原始发票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68、退车后申请退还已缴车购税税款该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退车申请退还已缴车购税税款的,应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填报《车购税退税申请表》;

    原卖车单位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如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车主身份证(车主是单位的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已缴税取得的完税证明(正、副本);

    车购税征收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69、免税车辆该如何补办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2001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                 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免税条件的车辆,凡2005年1月1日前未办理过纳税申报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确定初次申报日期。初次申报日期为车辆行驶证或行车执照标注的登记日期。

70、我公司抽奖获得一辆现代的小轿车,计税价格该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71、缴纳车购税时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部分  内资企业所得税

 

72、由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 84号)规定,

税前扣除项目应遵守相关性原则。个人所得税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无直接关系,该项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3、我公司2003年以前的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为3%,汇算时要调整为5%吗?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规定,从2003年6月18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此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74、我公司的临时工工资能按计税工资进行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允许扣除计税工资的人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当出勤15天以上;(2)当月允许扣除计税工资的职工工资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岛内600元,岛外480元。)

75、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

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6、我公司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主营业务收入,能列支业务招待费吗?

: 根据《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51号)规定,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77、我公司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回扣能在所得税前列支吗?

: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78、公司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能直接税前列支吗?

: 纳税人作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79、我公司进行“买一送一”促销活动,如何计算赠品的所得?

: 企业将自产产品赠送他人,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就该项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80、哪些财产损失需要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何时报批?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

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

81、哪些财产损失可以自行申报扣除,何时申报扣除?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第七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

 

82、我公司2004年8月开业并获利,当年已缴税,2005年又发生亏损,应如何确定获利年度及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1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无论其开业当年的实际经营期长短,均应当从该年度起连续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企业选择就当年获得的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可推延于下一年度(而不是从下一个获利年度)起计算。

83我公司准备注销,该如何计算清算所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84、我公司支付利息给境外公司,要扣缴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十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并向主管税务局解缴。

85、我公司外国股东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86、我公司取得的所得为外国货币,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87、我公司为上海一家外资企业的分支机构,该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88、我公司能列支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89、我公司被另一家外资企业吸收合并, 定期减免税优惠能继续享受吗?

答: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规定,合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的,应承续合并前的税收待遇。

90、哪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规定,对以下列举的从事各项代理、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收所得税:
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2).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3).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   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91、外资先进技术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款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部分  出口退税

 

92、2006年尿素产品是否继续暂停出口退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192号)对此明确如下: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1月1日继续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磷酸氢一铵化肥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93、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②出口货物明细单;③出口货物装货单;④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94、自2006年开始,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了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对此明确如下:

    ①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②对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机关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95、目前国家关于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有什么新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等文件中明确规定:

    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各地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其免税或退税手续。对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在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认真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原材料购进、进项发票及纳税等情况是否正常的基础上,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尚未查清、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要继续予以调查落实。在未查清前,暂不予办理退(免)税;对无法查清或经调查存在骗税嫌疑的,不得办理退(免)税。对2005年5月1日后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其免税手续。

96、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货物退税超过多大比例时需经省级国税局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第三条规定: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97、目前煤炭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

知》(财税[2005]75号)第一条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为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

98、新办的出口企业能否申请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99、个人出口货物,是否也可象外贸企业一样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5〕5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对于出口商包含的范围,该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上述对外贸易经营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纳税人。因此,对于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只要取得了进出口经营资格,一旦出口货物就可以按规定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应的退(免)税手续。

100、外贸企业逾期未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是否应进行纳税申报?

答:2005年4月29日,国家税务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件中规定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101、目前国家取消了未锻轧镍的出口退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2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02、以黄金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是否比照出口黄金首饰政策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对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黄金价值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50%以上,下同)加工的出口产品,如氯化金、氯金酸晶体或三氯化金晶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即出口上述产品,对黄金主要原材料部分不予退税,其进项税金计入产品成本,对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税。

103、外贸企业逾期未申报出口退税而应进行纳税申报时,如何计提销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二条规定: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104、对于出口企业,哪些货物是既不退税也不免税的?  

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踌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糖等)。

105、自2005年5月1日起,国家调整了哪些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①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

②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

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

的出口退税政策。

         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06、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须由哪一级税务机关核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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