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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局12366纳税咨询百问(之一)二00四年四月前
2007-10-04 20:46:02   来源:厦门国税局   评论:0 点击:

第一部分 纳税人问题与解答(旧版)00四年四月前

综合类(包括税务登记)

一、我司临时到外地销售自产商品,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我公司是从事餐饮业的私营企业,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答:下列纳税人应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一)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应向国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三)应向国税局申报缴纳金融保险营业税的纳税人;

(四)负有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根据国税发[2002]8号文的有关规定,自200211日起,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以,你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负责征收,应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三、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得接受处罚?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60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我公司系台资企业,为便于核算,打算采用台湾公司的财务软件,可否?

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所得。你司的财务软件只要符合以上要求,即可使用。此外,在使用前应将相关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我司系内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报送哪些资料?

答: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内资企业(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A.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需到验资机构加盖印章确认);

B.企业章程,需盖公章;

C.法人代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发票管理员(办税员)身份证复印件;

D.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股东(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F.股东(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G.经营地址证明:自己购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没有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东产权证明;无偿使用的出具无偿使用证明;

H.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无误;

I.有设董事会的须提供董事会成员名单(加盖公章)。

 

六、我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报送哪些资料?

答: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应提供如下资料:

A.外资委批文;

B.工商登记后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无误;

C.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D.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公司合同、章程、协议书的副本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F.法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发票管理员(办税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G.经营地址证明:自己购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没有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东产权证明;无偿使用的出具无偿使用证明;

 

七、我是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报送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如下资料:

A、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C、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证明复印件;(房产所有人必须与经营者一致,如不一致的须提供关系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D、经营场所租赁发票,或自有房产的,提供自有房产完税凭证;(所属地税分局开具: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E、经营者照片。

 

八、我公司已终止经营,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到主管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手续,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之后,凭《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九、我是从事商品零售的个体户,我认为税务机关给我核定的销售额偏高,请问能否要求调整?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在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以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十、如何提请行政复议?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有关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采用书面申请(包括邮寄、传真),也可以口头(如上门或电话)等形式申请。

 

十一、酒店向农民收购农产品,能够申请购买收购发票?如果不能,应如何索取发票?

答:不能。应由农民向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然后交给酒店据以入帐。

 

十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十三对于入选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有何鼓励措施?

答: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

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纳税申报(包括网上申报、抄税认证)

十四、什么是网上纳税申报?

答:网上纳税申报主要指纳税人以电脑为终端,以Internet网为传输媒体,登陆到厦门国税局网站,通过信息数据传输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国税局办税系统收到纳税申报信息后,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数据存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并发送扣款指令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同城清算系统由各商业银行网点接收。

 

十五、纳税人如何申请网上纳税申报(办理程序)

答:纳税人实行网上纳税申报首先必须纳入厦门市国税局电子缴税系统,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可采用网上自行注册申请和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二种方式:一是纳税人登录厦门国税局网站(网址:http://www.xm-n-tax..gov.cn),在办税大厅进行注册申请(记好注册办税大厅的密码),注册完成后纳税人填写《网上纳税申报协议书》(一式二份),《网上纳税申报协议书》可以在网上填写后打印,或从网上下载后填写或直接在申报大厅领取,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后随同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并送主管国税机关网上申报受理柜台,主管国税机关对《网上纳税申报协议书》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发行。二是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册申请并签署《网上纳税申报协议书》,再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发行。

 

十六、网上纳税申报的内容有哪些?

答:网上纳税申报的内容包括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应按法定纳税期限通过互联网依法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及扣缴税款,依法报送会计报表及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资料。网上申报的数据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书面资料一致。若不一致,由此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纳税人承担。

 

十七、20065月份,厦门国税所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将实行“先申报后抄税”,请问具体流程是怎样?

答:自20065月份申报期开始,厦门国税所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申报流程如下:

a、  登陆厦门国税网,进入企业网上办税大厅,采集“四小票”相关信息。

b、  履行网上纳税申报义务,根据网上操作提示,确认网上申报成功的信息。

c、  完成申报后,在规定纳税申报期限内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抄税手续。

   (友情提示:为避免纳税人因在申报高峰期排长队及申报窗口“一窗式”比对不成功,导致为修改数据或提供相关材料而来回奔波,建议纳税人采用方便高效的网上申报方式,在网上申报成功后,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抄税手续。)

 

十八、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后,纸质的申报资料如何报送?

答:纳税人实行网上纳税申报以后,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于每年430日前应一次性将上年相关税种每月纳税申报及年度会计报表等书面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00611日起,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申报资料表电子数据的,除特

殊情况外,可不必报送纸质资料。(详见国税网站通知通告,发文时间:2006.03.10

 

十九、哪些情形的纳税人必须到国税机关柜台申报?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柜台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一)虽实行网上申报,但超过纳税申报期未申报的;

(二)因计算机、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进行网上申报纳税的;

(三)纳税人需要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缓缴税款的;

(四)纳税人需要预缴税款的;

(五)纳税人有自查补税、审核评税、稽查查补、清缴欠税等非正常申报情况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六)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注册以后,密码忘记或者遗失怎么办?

答:纳税人在办理用户注册后,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自行设置的业务密码。凡使用业务密码办理网上纳税申报业务的均视为纳税人办理的业务,纳税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纳税人发生业务密码遗失,应及时持单位有效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查询或重新设置业务密码。

 

二十一、实行网上认证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一)安装扫描仪。手工输入发票信息的企业可以不必使用扫描仪。

(二)设置IE安全级别。IE的安全级别设置为“自定义级别”,并将“ActiveX控件和插件”目录下(除 “下载未签名的ActiveX”外)每个选项都设置为“启用”。

(三)取得密钥文件。在与国税局签署协议时,国税局会通过电子邮件或磁盘介质提供密钥文件和产品注册号。

(四)系统注册与插件下载。首次使用要进行系统注册和初始化,在IE地址栏里输入国税局提供的网站地址后,相关插件会自动下载到本地(C:WSRZ_X),然后自动打开系统注册界面。此时,可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分支机构”。接着会要求选择扫描仪,可指定某一已安装的扫描仪做为认证系统的扫描仪,对手工录入发票信息的企业,可跳过这一步。

(五)导入密钥文件。重新启动IE,在IE地址栏里输入国税局提供的网站地址,打开网站,系统先下载用户登录界面,之后进入“系统设置密钥管理”栏目,然后根据要求将密钥文件导入到指定目录(C:WSRZ_X)。

 

二十二、实行网上认证以后,已认证的发票需要盖章确认吗?认证结果通知书如何打印?

答:纳税人网上认证通过的发票不需要报送国税机关盖章确认,就可以申报抵扣,认证结果通知书由纳税人自行打印。

 

二十三、网上申报和网上认证的日期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办理网上纳税申报的日期以国税机关计算机网络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实际的申报日期;纳税人办理网上认证的日期以国税机关系统实际处理的时间为准,纳税人可以在电子数据报送6小时后查询认证结果。

 

二十四纳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答:纳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应该具备的条件是:

(一)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符合准许利用计算机专用开票的条件。

(三)企业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防范设施达到税务机关要求的标准。

 

二十五纳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纳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办理程序是:

(一)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二)企业接到通知以后,应在7天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防伪税控企业认定手续。

(三)企业办理认定手续后10天内到服务单位接受系统操作培训,并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到服务单位购买专用设备。

(四)企业30天内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税控IC卡”、“金税卡”到所在税收征收单位进行初始化发行。

(五)服务单位对已进行初始化发行的企业安装开票子系统并进行调试。

 

二十六防伪税控企业发生税务登记变更,须办理哪些防伪税控变更?

答:当企业的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法人及身份证号、行业代码、购票人信息等发生变更时,由企业填写《防伪税控信息及专用设备变更情况表》,携带“税控IC卡”、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及《情况表》到税务发行部门,由税务部门直接在“税务发行子系统”内直接修改。

 

二十七防伪税控企业专用发票月领购事项发生变动时,该如何办理?

答:防伪税控企业专用发票月领购限量、限次、版式、购票人身份证及密码需修改时,由企业填写《防伪税控信息及专用设备变更情况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同意后,企业携带主开票机“税控IC卡”、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及《情况表》到税务发行部门,由税务部门进行修改。

 

二十八防伪税控企业迁移,造成税务登记号发生变动时,需办理哪些变更手续?

答:企业税务登记号变动后,由企业填写《防伪税控信息及专用设备变更情况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同意后,企业携带“金税卡”、所有“税控IC卡”、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及《情况表》到税务发行部门,由税务部门进行修改。

 

二十九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何时办理发票认证?

答:自20033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十已办理认证的发票何时申报抵扣?

答:当月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应在当月申报抵扣,即当月认证通过的发票应在次月申报期申报抵扣,抵扣遵循先认证后抵扣的原则。

 

三十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办理发票认证?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因不得抵扣进项,故不需要办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

 

三十二、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附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如何填报?

答:(一)、发票种类代码从下拉式菜单中选择

(二)、不同种类的发票应录入不同的行(键盘按Ctrl+Insert键另取一行);

(三)、同种类的发票但发票号码不连号(发票本数不连号)应另取一行录入;

(四)、如果每本发票有多份作废(或遗失)的发票且没有连号,则要分段录入,即将〔期初库存〕从作废的发票号码处截断,有n份作废发票就分成n+1段。第一段的起号为本次期初库存的第一份号码、止号为头一份作废发票的号码,依此类推每段的〔期初库存〕起号为作废号码的下一号。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取一行,选择该发票的代码,在〔期初库存〕栏的〔份数〕内填入本次期初库存的第一份至头一份作废发票合计的份数,在〔发票起始号码〕填入本次期初库存的第一份号码,在〔发票终止号码〕填入作废发票号码;

2、在〔本期开具〕栏内填入开具正确的份数及起号和止号;

3、在〔本期作废或遗失〕栏的〔份数〕内填入1份,录入作废发票号码,起号和止号相同,〔期末库存〕栏为0

4、其他不连号的作废发票要再取一行按以上方法操作,依此类推;

5、如果有未填用的发票,则最后一行的〔期末库存〕栏显示有未填用的发票的份数及起号和止号,请核对〔期末库存〕的数据是否正确,如果数据不正确,则分段取号有误,请核对。

 

 

 

发票管理

三十三、我是一般纳税人,31日到税务局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柜台销售人员告诉没有抄税不能购买为什么?

答:从20042月份起防伪税控系统实行网络版,在抄报税期间(每月1日—10日),要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先到税务机关抄税后才能购买。

 

三十四、国税局的普通发票使用的是无碳压感纸现要开红字发票如何填写?

答:垫上红色复写纸用红笔填写。

 

三十五、企业在操作作废发票时,由于当月未确认操作是否成功,认为该发票已作废,在次月抄税时才发现,发票未作废成功,如何处理?

答:[处理方法一]:先按IC卡或软盘数据申报,次月在开具一份与应作废发票内容一致的负数发票,并将情况说明打印在备注栏,把应作废发票的二、三联附在负数发票的后面,只拿出负数发票的记帐联记帐。

[处理方法二]: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按剔除应作废发票金额后的销售额进行纳税申报但应附上情况说明及已作废的纸质发票。

 

三十六、何种企业能使用百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2003326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年应税销售额亿元以上(不含免税和“0”税率销售额),且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防伪税控企业。

 

三十七、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发票出现错误,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或购货方已将抵扣联认证的,如何处理?

答:销货方须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不得作废原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三十八、销货方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拿到税务机关认证时,出现“无法认证”或“认证不符”,如何处理?

答:销货方只有收到购货方退回的抵扣联和发票联的原件,方可重新开具发票给购货方,否则不能开具。

 

三十九、我是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提交哪些证件资料?

答:(一)、小规模纳税人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购货方或加工修理修配委托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一次同一购货单位不含税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应提供购货方出具的购货(劳务)证明或双方购销(劳务)合同的原件,证明或合同必须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五)、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十、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商业企业的按4%征收率缴纳税款,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6%征收率缴纳税款。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征收率4%或6%抵扣税款。

 

四十一、一般纳税人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上有何要求?

(一)、专人保管。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工作。

(二)、专柜(库)存放。必须购置防盗保险柜等存储专用设备。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报警设施。

(三)、建立专帐。必须建立《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如实反映专用发票领购、使用、库存等情况。设有二级核算单位的一般纳税人,还应当建立二级台帐,健全内部领购制度。

(四)、专表报告。必须逐月向国税机关报送《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五)、做好"五防"。必须采取措施,防火、防盗、防霉烂毁损、防虫蛀鼠咬、防丢失。

(六)、建章立制。必须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岗位责任制以及领购、验收、安全保管等项规章制度。

 

四十二、我公司不慎遗失《发票领购薄》如何补办?

答:向所属国税办税大厅领取《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填写完整并盖公章。在<<厦门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一天,将该版报头和遗失声明剪下并粘贴于《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的遗失声明公告栏上(一式二份),将该表提交办税大厅负责人审批后到发票销售柜台补办。

 

四十三、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销售一批货物,货款采用分期付款结算方式,什么时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开具,不得提前或滞后。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四十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哪些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答: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使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八)、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九)、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也不开具专用发票。

 

四十五、临时经营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销售方或提供应税劳务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货(劳务)不含税金额≥2000元的,应提供购货(劳务)证明或双方的购销(劳务)合同原件;

(三)、填写完整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一式二份;

(四)、国税管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增值税(含出口退税)

四十六、我公司向其他单位租用厂房,与房东(一般纳税人)合用水电表,水电费由房东统一缴纳,再向我公司收取,请问我公司如何抵扣水电费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厦国税函(200467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耗用水电业务,应向供电、供水部门缴交支付水电费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无误后方可申报抵扣。故你公司应直接向供电供水部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抵扣。

 

四十七我公司开给购货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的过程中丢失,该怎么办?

答:根据国税发[2002]10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抄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作为进项抵扣的合法凭证。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凭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抄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作为进项抵扣的合法凭证。

 

四十八、我公司系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请问收购销售废旧物资有何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字(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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