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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2007-10-04 22:00:38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税收筹划又称为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进行旨在减轻税负(少缴税、不缴税或缓缴税)的谋划。税收筹划包括节税和避税,它们的特点是形式上都不违抗税法,前者是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有助于减轻税负的制度规定,规避税收负担,它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甚至值得提倡;后者是利用现有税法中的缺陷与疏漏,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规避税负的目的。避税虽然不直接触犯税法,但它往往不符合政府的政策意图。从税制建设的意义上说,避税必然要受到反避税的制约,它的存在可以从反面推动税收立法水平和征管水平的提高。从远期看,节税优于避税,不会因为反避税条款的建立而失去用武之地。需要说明的是:偷税、骗税、抗税均属违反税法的行为,与节税、避税有本质区别,不能列入税收筹划的范围。

  消费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它与增值税相互配合,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的功能。为了达到必要的调控力度,消费税的税负水平较高,最高的税率达到50%,其税收负担不仅足以左右普通百姓的消费行为,而且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对消费税进行税收筹划是当前企业财务工作中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征税范围的税收筹划

    从国际上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广泛课征于消费领域,既包括对生活消费资料的课征,也包括对生产消费资料的课征;既有少数限制消费的产品,也有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另一种是选择部分消费品进行课征,通常是少数限制消费的生活消费品。不同国家对征收范围的选择取决于国家赋予消费税的职能及本国的税制结构。我国现行消费税是与增值税配合而来的,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重点调节的功能。因此,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11类商品中。这11类应税消费品分别是: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如果企业希望从源头上节税,不妨在投资决策的时候,就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如:高档摄像机、高档组合音响、裘皮制品、移动电话、装饰材料等。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这类项目投资,也可以达到规避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进行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时,在计税依据方面大有文章可做。现行制度规定: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一年)退回,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

  例如: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0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50000元。若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00×10%=5000)元。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要求购货方在6个月内退还,就可以节税427.35[50×100÷(1+17%)×10%≈427.35]元,实际纳税4572.65(5000-427.35)元,此外企业还可以从银行获得这5000元押金所孽生的利息。

  三、纳税环节的税收筹划

    国际上开征消费税的国家,消费税的征收多在零售环节,这一方面体现了这一税种重在调节消费的意图,另一方面较少占用生产经营者的周转资金,有助于减轻生产经营者的负担。而我国的消费税除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课税以外,其他应税消费基本在产制环节课税。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方便征管的角度考虑的,因为在产制环节纳税人户数较少,征管对象明确,便于控制税源,降低征管成本。但是产制环节终究不是商品实现消费以前最后一个流转环节,在这个环节之后还存在着批发、零售等若干个流转环节,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选择一定的方式节税提供了可能。纳税人可以采用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主要在产制环节征收,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会因此减轻许多。下面,试举一例加以说明:某酒厂生产的粮食白酒,正常生产环节的售价为每箱15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为25%,应纳消费税为37.5元,倘若该厂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向经销部供货时价格定为每箱80元,则实际缴纳消费税仅为20元,企业可以节税17.5元。现在,这种做法在生产酒、烟、化妆品、摩托车、小汽车的行业里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应用。不过,这里提醒纳税人:生产厂家向经销部出售应税消费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压低的幅度过大,就属于税法所称“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行使对价格的调整权。此外,这种行为的性质属于避税,它会由于反避税条款的建立而无法再继续使用。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等大型汽车生产企业的消费税征收环节进行了调整,由在生产环节对厂商课税,改为推延至经销环节,并对其分设的经销公司课。

  四、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兼营多种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例如某公司既生产经营化妆品,又生产经营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分别为30%、8%,如果该公司不分别核算销售额,则税务机关一律按化妆品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如果该公司将化妆品与护肤护发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全部销售额也要适用30%的税率,这显然会加重护肤护发品的税收负担。因此,纳税人应该加强会计核算,做到帐目清楚,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纳税人在进行销售策划的时候,应注意消费品的组合问题,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不宜采用这种销售方式。

  五、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现行消费税对出口应税消费品规定了优惠措施,只要纳税人出口的消费品,不是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均可以享受退(免)税的待遇,意在鼓励纳税人尽量扩大出口规模。从节税的角度出发,纳税人应该想方设法开拓国际市场,为本企业谋求尽可能多的合理利益。

  此外,在出口产品因质量等问题被退货的情况下,依然存在着一定的节税机会。

  税法中有这样的规定: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退回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能发现这中间蕴藏着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在货物出口到退货及退款之间,一方面纳税人无偿占有这笔退款的时间价值,另一方面在免税和补税的间隔中,纳税人又占有了税款的时间价值。

  六、以外汇结算的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消费时,应按外汇市场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销售额以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人民币折合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来用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越大,选择折合率进行节税的必要性越大。如果能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于企业显然是非常有利的。例如:

  某企业某年12月15日取得40万美元销售额,12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为1美元:8.2元人民币,12月15日的外汇牌价为1美元:8.3元人民币。如果采用当月1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为3280000元;如果采用结算当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为3320000元。两种方法相比较,前者比后者计税依据少40000元人民币。不过,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税法中规定,汇率的折算方法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因此,在选择汇率折算方法的时候,需要纳税人对未来的经济形势及汇率走势做出恰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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