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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事项的提示
2020-03-11 18:57: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评论:0 点击:

尊敬的纳税人:

感谢您在疫情期间对税收工作的支持。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提示如下: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上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42行“附列资料: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2.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需按规定程序申报,经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确定后方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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