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琅岐经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3月4日
http://fujian.chinatax.gov.cn/qzsswj/zfxxgkzl/zfxxgkml/sszcfg/sszc_1004/201903/t20190313_306696.htm